2013年高級經濟師考試資料輔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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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一)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條件
1.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外,作為擬上市公司,還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合法存續的期限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第一,該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在3年以上;第二,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并達3年以上(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公開發行股票);第三,經國務院批準,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2)發行人已合法并真實取得注冊資本項下載明的資產。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經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3)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5)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6)發行人的資產完整,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獨立。①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②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③發行人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發行人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④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⑤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7)發行人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①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其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②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③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而且不得有: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④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⑤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⑥發行人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8)發行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根據《首發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①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②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③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④發行人最近1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⑤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⑥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9)發行人的財務狀況良好。 ①財務管理規范。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應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發行人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發行人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②財務指標良好。根據《首發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人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財務指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第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第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第三,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第四,最近一期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第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③依法納稅。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④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⑤財務資料真實完整。發行人披露的財務資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第一,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第二,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第三,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10)發行人募集資金用途符合規定。根據《首發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①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②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③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④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⑤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11)發行人不存在法定的違法行為。根據《首發管理辦法》的規定,發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首次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礙:①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②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③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④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⑥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一般是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這類企業往往經營規模較小,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但同時也具有較大的經營管理風險。根據《創業板首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公司在創業板上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與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相比較,其條件相對要低。其首次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5)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己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7)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8)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9)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①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②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③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④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⑤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⑥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10)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11)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12)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13)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14)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15)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16)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17)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并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銷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
(1)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2)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3)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4)股票發行申請經核準后,發行人應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5)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6)中國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
?、偕形窗l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②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7)發行股票。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經核準后,發行的股票一般由證券公司承銷。
2.股票的承銷
(1)股票承銷分為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2)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4)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5)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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