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級經濟師考試資料輔導: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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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1.簽訂合并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作出合并決議。
4.通知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依法進行登記。
二、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種情形:(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3.清算工作程序
(1)登記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2)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
(3)清償債務。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4)公告公司終止。
歸納:《公司法》對兩種公司形式的相同法律規定包括:出資方式,“三會的職權”,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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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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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人數 |
50個以下 |
發起人2-2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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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
3萬元 |
5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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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方式 |
發起設立 |
發起設立
募集設立(發起人部分不少于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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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抽回出資的時間 |
公司成立后 |
股東出資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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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機構的名稱 |
股東會 |
股東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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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機構臨時會召開情形 |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 |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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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機構重大事項表決要求 |
全體股東表決權的2/3 |
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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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會的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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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議5%以上股東提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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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人數 |
3-13 |
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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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設執行董事 |
規模小人數少時 |
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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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召開會議要求 |
簡單 |
嚴格: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表決要全體的過半數通過,委托要書面并委托其他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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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獨立董事要求 |
無 |
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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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設執行監事 |
規模小人數少時 |
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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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債券的凈資產 |
6000萬元 |
3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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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的披露要求 |
按章程規定送交各股東 |
召開股東大會20日前置備與公司,募集設立的還要向社會公告 |
【案例】
甲、乙、丙擬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該公司章程草案有關要點如下:
(1)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600萬元。各方出資數額、出資方式以及繳付出資的時間分別為:甲出資180萬元,其中:貨幣出資70萬元、計算機軟件作價出資110萬元,首次貨幣出資20萬元,其余貨幣出資和計算機軟件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乙出資150萬元,其中:機器設備作價出資100萬元、特許經營權出資50萬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繳足;丙以貨幣270萬元出資,首次貨幣出資90萬元,其余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付100萬元,第3年繳付剩余的80萬元。
(2)公司的董事長由甲委派,副董事長由乙委派,經理由丙提名并經董事會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時,出資各方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為:甲按照注冊資本30%的比例行使表決權;乙、丙分別按照注冊資本35%的比例行使表決權。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時,出資各方按照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的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公司分配紅利時,出資各方依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享有紅利25%的分配權;乙享有紅利40%的分配權;丙享有紅利35%的分配權。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成立前出資人的首次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出資人的貨幣出資總額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甲以計算機軟件和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的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是否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并說明理由。
【案例答案】
(1)①首次出資總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首次出資額為110萬元,未達到注冊資本的20%。②貨幣出資總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在本題中,三個股東的貨幣出資額為340萬元,超過了注冊資本的30%。③甲以計算機軟件出資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在本題中,甲以知識產權(計算機軟件)出資符合規定。乙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④甲、乙的出資期限符合規定,丙的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在本題中,丙的出資期限超過了2年。
(2)①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②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在公司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的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①公司章程規定增加注冊資本時,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②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各方分紅比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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