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級經濟師考試資料輔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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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設立條件重點注意:
(1)發起人為2-200人。
(2)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3)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
(二)設立方式: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可以一次繳足,也可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三)設立程序
(四)設立公司失敗的后果
如果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職權同有限責任公司,但重點注意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職權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還有以下職權: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審議批準下列對外擔保行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4)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5)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2.股東大會年會應每年召開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關于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見例題:
3.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①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②監事會召集和主持;③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大會的表決。股東大會對普通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特別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
(二)董事會
1.董事會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上市公司應當和董事簽訂聘任合同。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
4.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5.董事會會議的召開。
【例題】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8日召開董事會會議,該次會議召開情況及討論的有關問題如下:
(1)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出席該次會議的董事有董事王某、張某、李某、陳某;董事何某、孫某、肖某因事不能出席會議,其中:孫某電話委托董事王某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肖某委托董事會秘書楊某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
(2)根據總經理提名,出席本次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同意,聘任顧某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并決定給予顧某年薪10萬元;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了公司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表決時,董事張某反對,其它董事表示同意。
(3)該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和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后存檔。
要求:
(1)根據本題(一)所述內容,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是否符合規定?董事孫某、肖某委托他人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是否有效?并分別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二)所述內容,董事會通過的兩項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3)指出本題(三)所述內容中不規范之處,并說明理由。
【解析】
(1)出席該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人數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董事孫某電話委托董事王某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
董事肖某委托董事會秘書楊某代為出席會議并表決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只能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為出席。
(2)首先,出席本次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討論并一致通過的聘任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的決議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該事項屬于董事會職權范圍。其次,批準公司內部設置方案不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公司董事由7人組成,董事張某反對,何某未出席,孫某、肖某委托不合法,實際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過全體董事的半數。
(3)該次會議記錄無須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經理。
(四)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上市公司的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五)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增加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3.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4.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基本條件:(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2)具有立法與有關規定要求的獨立性;(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獨立董事的產生程序:獨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3.獨立董事的任期和更換:獨立董事的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此及《公司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之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
4.獨立董事的職權:(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5.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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