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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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匯算清繳范圍及期限
應在廣州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除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外,凡在2010年度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的,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屬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范圍,應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需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匯算清繳需報送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我市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繼續實行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同時附送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制度。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如實填列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查賬征收納稅人應報送的資料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主表及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4.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1)企業所得稅屬國家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國稅)征管的納稅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2)企業所得稅屬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稅)征管的納稅人: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資料目錄清單(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單位);
(3)其他有關資料。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納稅人應報送的資料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主表及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1)企業所得稅屬國稅征管的納稅人:《年度收支情況報告表》;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是否需要報送以各區主管稅務機關通知為準);
(2)企業所得稅屬地稅征管的納稅人: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資料目錄清單(適用于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單位);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特別說明:納稅人未發生申報內容的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附表不需報送。
三、匯算清繳申報方式
(一)企業所得稅屬國稅征管的納稅人:
1.網上申報:已在廣州市數字證書管理中心(www.gzca.gd.cn)申請數字證書并開通國稅應用的,均可登錄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網站辦理。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網上申報后,不需再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報送紙質申報資料;
2.前臺申報:需攜帶申報資料(查賬征收納稅人需攜帶電子申報數據和紙質申報資料,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納稅人需攜帶紙質申報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
(二)企業所得稅屬地稅征管的納稅人:
1.網上申報:登陸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大廳辦理。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網上申報后,必須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申報資料;
2.前臺申報:需攜帶電子報盤文件和紙質申報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
四、匯算清繳注意事項
(一)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發生資產損失、減免稅等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二)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三)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已申報的當年度匯算清繳數據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四)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五)上述所稱有資格的中介機構,是指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設立,并已在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
五、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一)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稅法規定需報送的資料,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需進一步了解或咨詢有關事項的,請致電納稅服務熱線12366或登錄網站查詢。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網站:http://www.12366.gov.cn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gzds.gov.cn
特此通告。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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