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和簡化外商投資審批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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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保稅港區、出口加工區經濟發展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72號)和《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09]7號)的有關精神,現就進一步下放外資審批管理事項,簡化外商投資審批手續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下放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的事項。
(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額在1億美元(不含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企業和總投資額1000萬美元(不含1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含增資)及變更(屬商務部和省級商務部門審批事項及專項規定不能下放的除外)由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保稅港區、出口加工區經發局(以下簡稱“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并填寫批準證書存根報市商務局備案;
(二)原經市商務局批準設立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屬商務部和省級商務部門審批事項及專項規定不能下放的除外),除限額以上增資事項和控股權由中方向外方轉移的股權轉讓事項外,其他變更事項均由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三)總投資額在1億美元(不含1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設立(含增資)及變更(包括原經市商務局批準設立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由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新設注冊資本20萬美元以上和開設零售店鋪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含設立連鎖經營),需征求市商務局商業發展意見后,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四)限額以下外商投資企業延期出資、股權質押、解除質押、終止、變更企業性質為內資企業事項下放至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批管理(限額以下外資并購、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及跨區域地址變更暫不下放),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申請三個工作日內填寫《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審批備案審核表》,附企業批準證書一起報市商務局備案,取得備案通知單后方可予以批復,企業憑批復和市商務局備案通知單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二、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由審批變更為備案管理的事項。
(一)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投資者名稱、區域內地址變更等非實質性變更事項由企業先行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于變更登記30日內憑《外商投資企業非實質性變更備案表》、企業權力機構決議、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變更事項的證明文件、原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根據審批權限到相應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換發新的批準證書;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實收資本等非批準證書載明事項變更于工商行政部門變更登記后直接到相應商務主管部門直接辦理備案手續;
(三)企業申請國家鼓勵發展項目確認書和進口證明,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請后,將蓋有企業公章的申請表填寫完整并加蓋本局審批章后,通過傳真方式發送至市商務局備案取得項目統一編號,由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到“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打印發放鼓勵類項目確認書和進口證明。
三、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取消的外商投資審批事項。
(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內分公司的審批(專項規定明確需審批的除外);
(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提前解除監管;
(三)進口作為出資的設備清單審核。
四、為加強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備案管理,市商務局專門制定“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備案指引”,規范審批、備案辦理程序。
五、根據《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09]7號)有關規定,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享有與青島市同等的外資審批權限。高新區審批權限另文規定。
六、各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外資審批管理權限調整的重要意義,依法履行職責,充實審批力量,完善審批流程,規范審批行為,做好備案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外資準入政策,將自主創新、節能環保、資源綜合集約利用、保障和促進就業等納入外資審批管理重點范疇,努力創新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方式,拓寬服務內容,提高服務效率。對于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應及時向市商務局反饋、咨詢。
七、本通知規定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下放外資審批權限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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