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動物展演場館評估結果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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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業部關于加強海洋館和水族館等展演場館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活動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10]36號)要求,我部對各地水生野生動物展演場館進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整頓和評估,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評估情況
按照農漁發[2010]36號文件要求,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國共有25個省(區、市)報送了84家水生野生動物展演場館的自查評估報告,我部于2011年1月上旬組織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種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瀕科委”)委員及有關老師組成15個核查組,分赴各地對展演場館進行了現場核查,并于2011年1月17??19日在北京召開瀕科委會議,對各場館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場所設施及條件、技術能力、經費保障、規章制度、應急預案、檔案記錄、廣告宣傳、經營管理等進行了全面集中評估。
二、評估結果
84家場館中,66家展演場館通過評估(具體名單見附件1),可以按規定繼續開展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和展覽、表演活動;11家展演場館原則通過評估,需進行整改(具體名單和整改意見見附件2);7家場館未通過評估。
三、有關要求
海洋館、水族館等展演場館是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重要環節,請各地高度重視,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職責,切實加強海洋館、水族館等展演場館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整頓,確保評估工作取得實效。對需要進行整改的展演場館,要督促整改,整改期間可以進行適當馴養活動,但不得進行展演活動,整改時間截至2011年9月底,到期后要報送我部漁政指揮中心進行再核查評估,仍不能通過評估的,不得再從事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活動。對沒有通過評估的水生野生動物展演場館,要依法吊銷其許可證件,不得再從事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活動。
(二)將展演場館納入常態化管理。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在原有特許利用證件管理基礎上,加強對展演場館的日常檢查評估,將此項工作納入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日常工作重點。對已建場館,要加強跟蹤監管。對新建以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為主要功能的海洋館、水族館等場館,要引進前置評估制度,展演場館建設前,需提交建設方案和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可行性論證報告,由瀕科委老師進行評估,凡未通過評估的,即使建成也不得開展水生野生動物馴養、展演等特許利用活動。要逐步建立事前申請、老師評估、特許利用、日常檢查的展演場館監管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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