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規對《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已有規定情況下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
更新時間:2013-05-07 15:30:42
來源:|0
瀏覽
收藏


摘要 你廳《關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適用問題的請示》(浙環[2011]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應繳納排污費按年計算”適用問題的請示》(浙環[2011]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對《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所指“應繳納排污費數額”的具體應用問題,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11年2月25日聯合印發了《關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的通知》(環函[2011]32號)。
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具體應用問題已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新資訊
- 關于修訂印發2018年度合并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2019-01-31
- 財政部負責人就印發《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2019-01-28
- 財政部發布: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2019-01-25
- 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2019-01-10
- 個稅繳納這9個問題你應該了解2019-01-04
- 2019年個稅專項扣除政策解讀2019-01-03
- 九江醫療衛生機構新會計制度培訓會2018-11-23
- 蘭州市發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2018-06-01
- 兩部門發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2018-05-31
- 財政部負責人就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相關問題解答201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