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開展2011年度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管理情況檢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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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市級各部門:
為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切實履行財政部門監督職責,提高單位會計信息質量,根據《財政部關于組織開展2011年度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的通知》(財監[2011]23號),結合全市“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全面復查的要求,我局決定在市、區縣兩級開展會計信息質量、部門預算、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執行情況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市、區縣級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2009年-2010年財務情況。
二、檢查內容
(一)會計基礎工作情況檢查。
1、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情況;
2、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情況;
3、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設置合理、完備性,會計賬簿、財務報表信息的真實性,賬表之間、賬賬之間、賬簿與憑證之間對應及真實性;
4、會計往來科目、會計結余科目真實性,單位是否存在將收支計入往來賬核算問題;
5、財務報銷制度、報銷憑證及附件要件核查;
6、原始發票、收據使用情況;
7、是否存在工資科目之外核算單位職工工資福利性支出情況;
8、財務會計檔案管理情況;
9、單位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內控制度建立情況;
10、單位資產管理情況。
(二)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檢查。
1、部門預算編制情況;
2、單位經費支出及水平合理性,是否存在上級行政支出轉至所屬單位列支現象;
3、單位會議費支出及水平,會議費支出附件要件是否合規、完備;
4、單位培訓費支出情況,有無培訓方案(包括:培訓內容和學時,預算標準,培訓地點等),相關培訓文件和依據;
5、單位差旅費支出情況,有無財務報銷內控制度,報銷憑證附件要件是否合規、完備。
6、單位按規定提取和承擔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和工會經費情況;
7、規范津補貼政策執行情況;
8、規范表彰獎勵活動執行情況;
(三)國庫集中支付和零余額賬戶執行情況檢查。
1、是否存在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劃轉零余額賬戶資金情況,有無年終突擊列支和突擊劃轉國庫零余額資金現象;
2、有無超大額提取現金情況和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情況;
3、單位推行公務信用卡情況;
(四)財政專項資金情況檢查。
財政專款的特定內容和性質,有無隨意擠占和挪用情況;有無任意改變其性質,有無任意調換項目。
(五)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收入情況檢查。
1、經營收入(對外投資收益、國有資產運作、門面出租、廣告等)納入單位法定賬戶管理和核算情況;
2、單位工會賬簿、食堂賬簿收入來源和使用去向情況;
3、按規定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收入及時上繳財政情況;
(六)單位執行政府采購制度情況檢查。
1、單位大額、大宗物品購置,房屋裝修、修繕工程,固定資產添置等,執行政府采購情況;
2、單位執行政府采購程序、手續是否合規和完備;
3、單位貨款支付是否嚴格按財經制度規定辦理;
4、公務車輛定點維修情況。
(七)治理“小金庫”情況檢查。
1、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是否納入單位法定賬戶管理和核算情況;
2、虛列支出、使用虛假發票等,轉移和套取資金,設置“小金庫”情況。
三、檢查步驟和方式
檢查分四個階段。
(一)動員布置階段:2011年3月下旬或4月上旬,一是由市財政局召開市級部門分管財務領導、財務處長和各區縣財政局分管局長會議,動員布置開展財政管理預算單位會計信息質量和部門預算執行檢查工作;二是由市財政局組織對各區縣財政局監督科人員會計檢查政策和業務培訓。
(二)自查自糾階段:2011年4月1日??4月30日,一是由各預算單位根據本次檢查要求,開展對財務會計工作的自查自糾。二是由市級主管部門組織對下屬單位開展重點檢查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自行整改處理,于2011年5月15日前,將本單自查自糾整改情況書面報送市財政局監督處。
(三)重點抽查階段:2011年5月1日??7月1日,由市財政局組織檢查組,對部分市級預算單位進行重點抽查和部分區縣重點督導檢查。
(四)處理處罰和整改落實階段:2011年7月1日??9月30日,市財政局就市級預算單位重點檢查情況下達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
各區縣財政局根據本次會計檢查內容要求,上下聯動、分級負責,自行組織開展檢查工作,并就重點檢查單位發現問題下達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于2011年9月底前,將本地區檢查情況書面報告市財政局監督處。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區縣財政局重點檢查財政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戶數不低于5戶;市級部門組織對下屬財政預算單位檢查戶數不少于2戶。
(二)市級部門自行組織的檢查,發現所屬單位財務會計違規違法問題,下達整改處理決定視同自查行為,市財政局重點檢查發現問題,一律按相關法規處理處罰。
(三)市財政局重點檢查單位名單,查前將在市財政公眾信息網上公示,檢查處理結果也將在市財政公眾信息網上進行公告。
五、檢查處理原則
對本次檢查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依法依紀、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或免于處分。
(二)對檢查中走過場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在檢查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違紀違法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從嚴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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