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延期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5-07 15: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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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4月份納稅申報期限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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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40號)清明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安排,2011年4月3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3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現將2011年4月份各地方稅種納稅申報期限延期情況通知如下:
1、納稅編碼尾數為0、1、2的納稅人,其營業稅及其附加、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其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房產稅的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4日。
2、納稅編碼尾數為3、4的納稅人,其營業稅及其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房產稅的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3、納稅編碼尾數為5的納稅人,其營業稅及其附加的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5日;其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房產稅的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0日。
4、納稅編碼尾數為6、7的納稅人,其營業稅及其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房產稅的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5日。
5、納稅編碼尾數為8、9的納稅人,其營業稅及其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房產稅的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28日。
6、因特殊情況經稅務機關審批調整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在原審批納稅期限的日期基礎上順延3個工作日。
7、貨運自開票納稅人和儲蓄扣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期限不變。
8、上文未列明的土地使用稅等其他地方稅種,法定納稅申報期限按原規定執行。
請各納稅人合理安排時間,做好納稅申報工作。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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