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順利運行有關事項公告


為規范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以下簡稱“電子支付業務”),保證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支付系統”)的順利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電子支付系統是由海關業務系統、中國電子口岸系統、商業銀行業務系統和第三方支付系統等四部分組成的進出口環節稅費繳納的信息化系統。
進出口企業通過電子支付系統可以繳納進出口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進口環節代征稅、緩稅利息、滯納金、保證金和滯報金。
二、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自愿參與電子支付業務。
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銀行、進出口企業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應遵守《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范》及其他有關規定。
三、已經參與海關總署網上支付或上海EDI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通過海關總署技術聯調測試和業務功能測試后,即可參與電子支付業務。
尚未參與網上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參與電子支付業務:
(一)經銀監會批準成立,并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和《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的規定,沒有出現挪用、滯壓海關稅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電子簽名技術,并承認稅費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四)與中國電子口岸、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電子支付三方合作協議;
(五)符合海關網絡連接、數據傳輸、信息安全等相關技術要求,以及有關系統安全運行維護管理規范;
(六)通過海關總署組織的技術聯調測試和業務功能測試;
(七)符合海關總署其他相關規定。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進出口企業,可以參與電子支付業務:
(一)中國電子口岸的入網用戶,取得企業法人卡及操作員卡,具備聯網辦理業務條件;
(二)符合海關總署其他相關規定。
五、參與電子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應向直屬海關進行備案。
六、參與電子支付業務的各方應保守進出口企業的商業秘密。
七、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海關有權終止其開展電子支付業務。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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