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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更新時間:2013-05-03 16:55:0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郴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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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中省駐郴各單位:

  《郴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郴州市地熱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地熱資源,保障地熱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勘查、開發利用地熱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熱資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巖石和流體中的熱能,包括熱水型、蒸氣型、地壓型、干熱巖型、巖漿巖型五種類型。其中熱水型地熱是指溫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巖水和天然出露的溫泉。

  第三條 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注重效益、開發與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

  在資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根據城市性質和功能要求,優先發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發展相關產業、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地熱開發項目。

  第四條 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地熱資源的勘查與開采

  第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熱資源的統一管理。水利、環保、安監、財政、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地熱資源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依法參加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中標人或競得人,勘查、開采地熱資源應當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審批、登記,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開采已探明的熱水型地熱,應當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礦區范圍,先到水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再憑取水許可證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

  第七條 開采利用地熱,必須采取合理工藝,運用熱泵技術提高地熱的利用價值。提倡綜合和節約利用地熱。

  第八條 實行地熱有償開采和使用制度。開采利用地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水資源費、資源稅等稅費。

  第九條 開采利用地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按規定交納污水處理費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

  第十條 開發利用地熱資源,應當按照地熱溫度差異實施梯級利用,采用先進技術,提高地熱資源利用率。

  第十一條 承擔地熱勘查設計和地熱井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地熱井施工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程規范。地熱井施工竣工后,開發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后60個工作日內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在勘查項目施工結束后,地熱資源的勘查單位應當進行以下工作:

  (一)對可開發利用的地熱井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二)將沒有利用價值的地熱井回填或采取其他方式妥善處理,消除不安全隱患;

  (三)恢復施工區域的植被或進行土地復墾;

  (四)用作地熱資源長期動態監測或地震監測的地熱井,應當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 根據地熱的埋藏、分布規律和補給條件,劃定一級、二級地熱保護區。

  一級地熱保護區為地下熱水的分布區。二級地熱保護區為地下熱水的補給區。

  一級、二級地熱保護區的范圍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利、地震、環保、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劃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公布。

  在地熱保護區內征地、動土、興建建(構)筑物等,應報經環保、規劃、國土資源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在地熱保護區內建設可能造成污染的設施。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采礦許可證核準的井位、熱儲層和開采量進行開采。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開采地熱的單位應當承擔回灌義務,回灌時必須按省、市要求標準進行。回灌方案及措施須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能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按標準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六條 本市對地熱資源實行保護性限量開采。開采地熱應當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計劃指標內開采,禁止超計劃指標破壞性開采地熱。開發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月開采量。

  第十七條 開發利用地熱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計量儀表和節能節水設施,建立健全資源保護制度,并確定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計量儀表和節能節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熱。

  計量儀表發生故障時,開發單位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換。不能計量期間,其開采量可以按每日開采時間和泵額定流量計算,但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計量儀表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安裝、登記造冊、鉛封。

  第十八條 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對地熱井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建立技術檔案,實行專人管理。

  第十九條 報廢地熱井,必須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維修地熱井,應當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報廢的地熱井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地熱動態監測井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發利用;不能作為地熱動態監測井使用的,由開發單位進行全孔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不得擅自轉讓、租賃、承包地熱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如需轉讓、租賃、承包地熱資源,須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第二十一條 開發利用地熱資源應當接受環保、衛生防疫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開采地熱資源時,開采單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規劃,并裝備有毒氣體監測設施,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章和《湖南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或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

  (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采礦許可證期滿后未辦理延續登記繼續采礦的,擅自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內采礦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不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

  第二十三條 破壞地熱動態監測設施,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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