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產品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函
更新時間:2013-05-02 17: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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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中對生產、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產品的行為一并進行了規定,因此,對于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產品的行為,按照《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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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廳:
你廳《關于〈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粵農[2011]5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中對生產、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產品的行為一并進行了規定,因此,對于銷售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肥料產品的行為,按照《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進行處理。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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