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杭州市陽光屋頂示范工程配套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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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建委、市財政局擬訂的《杭州市陽光屋頂示范工程配套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杭州市陽光屋頂示范工程配套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有關政策和財政部、住房建設部關于“陽光屋頂示范工程項目”的資金配套要求,加快我市光伏產業發展,推進光伏發電技術在建筑中的應用,特制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至2013年,市、區兩級財政每年在年度預算中安排“陽光屋頂示范工程”配套補助資金,專項用于配套扶持我市已列入中央財政資金補助計劃的太陽能光伏示范項目。其中,市本級財政每年安排3000萬元。實際配套時,可根據中央財政資金補助計劃進行調整。
二、配套標準
按照不低于財政部、住房建設部上年對該項目補助金額的1/3進行配套。配套資金由市本級和項目申報單位所在地的區財政各承擔50%.
三、申報與核撥程序
(一)計劃編制。
由市建委、財政局根據上年度我市列入中央財政資金補助示范項目有關情況,擬定本年度“陽光屋頂示范工程”實施計劃(含資金配套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后下達,市本級財政所安排資金按實施計劃撥付至相關區財政部門。
(二)申報與核撥程序。
“陽光屋頂示范工程”年度實施計劃下達后,由項目申報單位與市建委簽訂示范項目實施合同。項目申報單位憑該合同和市建委出具的《光伏發電建設應用示范項目開工確認聯系單》,向納稅所在地的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35%的示范項目配套資金,區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撥付。
項目完成安裝后,項目申報單位憑市建委出具的《光伏發電建設應用示范項目中期驗收聯系單》,再度申請撥付35%的示范項目配套資金,區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撥付。
項目經評估驗收后,項目申報單位憑市建委出具的《光伏發電建設應用示范項目驗收聯系單》,申請撥付剩余30%的示范項目配套資金,區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撥付。
四、監督管理
專項配套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市建委要會同市財政局加強對示范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與管理,確保財政資金撥付到位并有效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申報單位所在地的區財政部門應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并依法處理相關人員: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專項配套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挪用專項配套資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項目進度或未按規定實施項目建設的;
(四)未通過檢測、驗收評估的;
(五)不符合國家其他相關規定的。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
本辦法由市建委、財政局負責解釋。
市建委
市財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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