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地方稅務局明確出租房屋房產稅相關規定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4-28 14: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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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明確出租房屋房產稅相關規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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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06]125號)第六條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通知》(大政發[2008]8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市出租房屋房產稅相關規定公告如下: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當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繳納房產稅,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為合同約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內按月分攤后的價值;合同約定有免租期的,分攤的租賃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內,由房屋產權人根據房屋原值按月計算繳納當月房產稅。凡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出租房屋納稅人,應當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按照代開發票金額,一次性繳納房產稅。
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執行。《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大地稅函[1999]34號)第四條同時廢止執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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