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操作規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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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操作規程》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文書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做好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15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程。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對負責征管的居民企業納稅人實施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管理,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鑒定范圍,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08]30號、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的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和市局的有關要求執行,嚴禁違反規定擴大范圍。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鑒定工作。鑒定對象包括:對上年度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進行重新鑒定;稅務機關在征收管理中發現的應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他納稅人。核定征收鑒定工作的開始時間可由各區縣局、分局(以下簡稱“區縣級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五條 核定征收鑒定工作流程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鑒定工作開始時,應及時向納稅人送達《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鑒定表》(以下簡稱《鑒定表》)及《企業經營情況說明表》(以下簡稱《說明表》),并取得《稅務文書送達回證》。納稅人應在收到上述表格后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填寫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報送的,主管稅務機關視同納稅人已經報送,應在《鑒定表》“主管稅務機關意見”欄中注明“納稅人未按期報送鑒定表”,并按以下程序進行復核認定。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鑒定表》和《說明表》后20個工作日內,分類逐戶審查核實,提出鑒定意見,并報區縣級稅務機關復核認定。
(三)區縣級稅務機關應在收到《鑒定表》和《說明表》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認定工作,在《鑒定表》上簽署意見后返還主管稅務機關。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經復核認定的《鑒定表》后,對經認定當年實行或取消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應逐戶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將《鑒定表》、《稅務事項通知書》及時送達納稅人,取得《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并在核心征管系統中錄入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結果記錄。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大廳及網站分類逐戶公示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接受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其中辦稅大廳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網站公示保留到次年核定征收鑒定工作開始時。
第七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稅所得率有異議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據,提請稅務機關進行調整。
(一)納稅人應當于接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核定征收鑒定內容調整舉證申請表》(以下簡稱《舉證申請表》)、《提交資料清單》及以下證明材料:
1.上年財務決算報表;
2.財務人員崗位職責和設置情況說明;
3.企業內部財務核算辦法和財務制度;
4.核定征收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稅務機關應于接到上述資料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認定工作。
1.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上述資料后,核實情況并在《舉證申請表》簽署處理意見后,報區縣級稅務機關復核確認。
2.區縣級稅務機關經復核確認,在《舉證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返還主管稅務機關。
3.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舉證申請表》后,應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一并送達納稅人,取得《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如需修改鑒定結果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心征管系統中錄入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結果記錄。修改時間在6月底后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將《舉證申請表》(復印件)及《信息系統問題反饋單》,上報市局進行修改。
第八條 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稅所得率。
(一)納稅人發生上述情況的,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調整申請表》(以下簡稱《調整申請表》)。
(二)稅務機關在接到《調整申請表》后,應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確認工作。
1.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上述資料后,核實情況并在《調整申請表》簽署處理意見后,報區縣級稅務機關復核確認。
2.區縣級稅務機關經復核確認,在《調整申請表》上簽署意見,返還主管稅務機關。
3.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調整申請表》后,應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一并送達納稅人,取得《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如需修改鑒定結果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心征管系統中錄入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結果記錄。修改時間在6月底后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將《調整申請表》(復印件)及《信息系統問題反饋單》,上報市局進行修改。
第九條 納稅評估或稅務稽查中確認納稅人存在第八條所列情況的,由評估或稽查人員要求納稅人按照第八條所列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調整申請表》,調整評估或檢查年度的應稅所得率,調整程序按第八條規定執行。同時,對于區縣稅務機關納稅評估科或專業評估所開展專項評估工作時發現上述情況的,統一由納稅評估科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納稅評估情況反饋單》,通報納稅評估結果;對于稅務稽查中發現上述情況的,由稽查部門向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稅務稽查執行情況反饋單》,通報稽查結果。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評估或稽查反饋意見后,應及時通知納稅人按第八條規定調整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 執行本規程所生成的各類表證單書及相關資料,應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稅務檔案分級分類調整的通知》(京地稅檔[2008]261號)的規定執行,歸入稅費管理類(4000)的稅收征收方式核定(4100)目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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