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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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和閩政辦[2011]41號文件精神,鞏固和擴大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我市房地產發展實際,合理確定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并于3月底前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2011年,全市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58430套,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32991套(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繼續實施危舊房(棚屋區)改造2.4萬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明確工作進度和責任分工,切實落實土地供應、資金投入和稅費優惠等政策,在保證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項目前期工作,并于8月底前開工建設,確保按期完成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要明確責任,強化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配租配售情況的監督檢查,實行逐月通報、半年和年終考核制度,各縣(市)區政府以及市直責任單位要按時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報送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政策,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重點對高定價、高漲幅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竣工結算前,實行土地增值稅單項預征率制度,從高預征土地增值稅;上述項目竣工結算后,地稅部門要進行重點清算,發現重大問題的進行重點查處。
四、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各商業銀行要嚴格執行國家住房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貸款利率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
五、合理引導住房需求。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行政區域內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五城區內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五城區內向其出售住房。
六、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2011年我市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應不低于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進一步優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棚屋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進一步完善土地出讓方式,積極探索“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配建”等多樣化供地方式。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準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以及土地使用監督管理。
七、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要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統建設為重點,以房屋登記數據為基礎,加快建立個人住房信息系統,確保今年10月底前我市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網。各縣(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統建設項目費用由本級財政負責。
八、繼續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建立商品房銷售監督檢查機制,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建設、物價、工商、房地產交易等部門建立日常現場巡查機制,對在建樓盤進行巡查抽查,對銷售價格異常的商品房項目,應及時約談企業法人,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暫停網上簽約備案等行政措施。同時,要依法查處經紀機構炒買炒賣、哄抬房價、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行為。市國土資源、建設部門要嚴肅查處房地產開發土地閑置、改變土地用途和性質、拖延開竣工時間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暫停其新購置土地。
九、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新聞媒體要強化輿論宣傳和正面引導,加大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措施和住房保障工作成效的宣傳力度,引導居民理性消費,為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輿論支持,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預期,對制造、散步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十、健全完善約談問責機制。市發改、財政、國土資源、監察、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建設、規劃、稅務、物價、房地產交易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分工協作,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調控、住房保障工作等目標措施。市監察、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各縣(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健全完善約談問責機制,視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對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滯后的責任單位,也要納入約談和問責范圍。
十一、本實施意見自2011年2月28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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