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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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2月11日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激勵全市企業不斷追求卓越績效,全面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推進質量振興事業發展,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做出更大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和《中共龍巖市委、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品牌帶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龍巖市人民政府設立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用于表彰在經濟領域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企業,推動我市企業參與國家質量獎、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榮譽獎項。
第三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企業自愿申請、市場評價、好中選優、不收費和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3個,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可重新申請。
第二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龍巖市人民政府設立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由市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主任委員,市政府辦、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經貿委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經貿委、質量技術監督局、發改委、工商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外經貿局、統計局、農辦、農業局、財政局、監察局、國稅局、地稅局、環保局、科技局、安監局、勞動保障局、龍巖海關組成。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研究、確定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方法、程序、步驟和有關重要事項,審定獲獎企業名單。
第六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實施工作。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朴啠ㄐ抻啠垘r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評價細則;
?。ǘ┲朴嘄垘r市政府質量獎標志管理辦法;
?。ㄈ┲朴喸u審人員的管理規定,組建評審老師庫;
?。ㄋ模┙M織實施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資料審查、現場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下設資料審查組、現場評審組和監督檢查組。資料審查組和現場評審組成員由有關評審老師組成,評審老師從職能部門、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有關老師中產生。監督檢查組由市紀檢監察部門、其它相關部門監察人員和部分老師組成,負責對整個評審過程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企業依據評審標準,在自我評價基礎上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邶垘r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從事生產經營三年以上;
?。ǘ┢髽I或組織管理體系健全,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或其它相關行業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成效顯著,質量管理處于全省同行業領先水平;
?。ㄈ┢髽I或組織具有較強的的科技實力和市場競爭力,重視自主品牌建設,其主導產品和服務優于國家、行業標準要求;
?。ㄋ模┚哂辛己玫慕洜I業績和社會貢獻,原則上是我市的納稅大戶、出口大戶;
?。ㄎ澹┚哂辛己玫恼\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1.不符合安全生產、環保、能源、質量安全等政策要求的;
2.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3.近三年有重大質量、安全生產、特種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的質量安全投訴;
4.近三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進口國通報、遭索賠的;
5.有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十二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注重企業或組織的社會責任、戰略策劃與實施、顧客和市場、資源和過程管理、售后服務等方面的全過程控制,注重其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和持續改進的能力,以及適應內外部環境變化的應變能力和發展潛能。
第五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三條 符合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填寫《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從采用方法、工作展開和實施結果三個方面對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情況進行自我評價,并將申報表、自我評價報告和必要的證實性材料一并報送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資料審查組成員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所有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通過報刊、網絡等媒體公示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經濟指標。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材料符合要求的企業或組織及公示結果進行集體審議,確定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名單。參加審議人員由評審辦成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資料審查組成員、監督檢查組組長組成。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現場評審組按現場評審標準要求,對確定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出具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組一般由三至五名老師組成。
第十七條 申報企業對現場評審組評審指出的問題進行原因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并落實整改,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改進報告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組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對經過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監督抽查,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監督抽查意見。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企業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整改報告、監督抽查意見等進行全面審查,提出擬獎企業建議名單,并將申報的全部材料、擬獎企業建議名單報送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主任。
第二十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委員會成員對建議擬獎企業的全部材料進行審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確定擬獎企業名單,評審委員會成員無特殊情況需全體參加會議,且須2/3以上參加會議的成員同意。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示擬獎企業名單及相關情況,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將異議和核實材料一并報送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再次審議。再次審議不通過的,不得列入建議名單;再次審議獲得通過的,與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名單一并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龍巖市人民政府研究批準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名單并頒獎。
第二十三條 授予獲獎企業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并對首次獲獎企業或組織給予每家50萬元獎勵,向社會公布獲獎企業名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獲獎企業在有效期內可在其廣告、產品外包裝上進行宣傳,展示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標志,并注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稱號的、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不得繼續使用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標志。任何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冒用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標志,不得擅自制作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證書和獎牌。偽造或冒用及違規繼續使用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以冒用質量標志進行嚴厲查處。
第二十六條 申請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弄虛作假等以不正當手段騙取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經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同意后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請龍巖市人民政府撤銷其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稱號,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取消其再次申報資格。
第二十七條 獲得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在有效期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環保事故的;經營管理不善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發生其它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等重大事項的,由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請龍巖市政府撤銷其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參與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在推薦、評審、監督和其它有關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獲得國家質量獎、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市政府按所獲獎項同等比例再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所需的獎勵資金和評審、辦公等相關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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