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與價格上漲聯動機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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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援助體系,及時緩解價格上漲對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根據國務院《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和省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部署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粵府[2010]159號)的有關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立健全低收入群眾臨時價格補貼與價格上漲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補貼聯動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各地級以上市要在現行對低收入群眾實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項援助措施的基礎上,建立以政府為主導,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主要依據,以低收入群眾為對象的臨時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當基本生活消費價格持續出現較大幅度上漲、低收入群眾生活消費支出明顯增加時,及時啟動補貼聯動機制,向低收入群眾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緩解價格上漲對低收入群眾生活造成的影響。
二、補貼對象
主要包括城鄉低保戶、優撫對象、農村五保戶等低收入群眾,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擴大補貼范圍。
三、補貼聯動機制的啟動
各地級以上市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標準,加快編制居民基本生活消費價格指數,作為啟動補貼聯動機制的主要依據。此前暫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作為啟動補貼聯動機制的參考數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啟動補貼聯動機制:
(一)CPI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3%(含3%,下同);
(二)食品類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7%;
(三)居住類中水、電、燃料類價格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超過7%。
補貼聯動機制啟動后,如前述規定情形消失持續3個月,則停止執行;如個別月份前述規定漲幅低于臨界點(即CPI同比漲幅低于3%;食品類價格同比漲幅低于7%;水、電、燃料類價格同比漲幅低于7%),則暫停發放當月補貼。
各地要在上述條件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對啟動條件作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特別是將蔬菜、豬肉、食用油、液化石油氣等占低收入群眾日常消費支出比重較大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作為啟動補貼聯動機制的重要參考條件,當其價格上漲較多時,及時啟動補貼聯動機制。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啟動條件。
四、補貼的發放和標準
臨時價格補貼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價格上漲情況及其對低收入群眾生活的影響,以應急措施的形式組織發放。
各地級以上市應根據國家統計局調查隊提供的數據,科學測算不同價格漲幅對低收入群眾生活的影響程度,合理劃分補貼檔次,并參考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額確定各個檔次的具體補貼標準。
五、資金來源
啟動補貼聯動機制所需資金,已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地級以上市,從價格調節基金中安排;未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地級以上市,在當地財政資金中統籌安排。
六、部門職責
建立和啟動補貼聯動機制涉及的工作主要由各地級以上市物價、民政、財政部門和國家統計局調查隊按照職能分工負責。
(一)物價部門負責牽頭建立補貼聯動機制,協調和銜接各相關部門工作。做好當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費品零售價格變動情況的監測,會同民政、財政部門提出啟動或終止補貼聯動機制的意見,報請當地政府同意后實施。
(二)各地級以上市國家統計局調查隊負責編制每月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報廣東調查總隊核定后,及時通報同級民政、財政、物價部門。各地要確保編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所需的調查人員和調查經費到位。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轄區范圍低收入群眾基礎數據和生活狀況摸底調查。財政部門會同民政、物價部門根據摸底調查情況,對臨時價格補貼進行測算和組織發放。
七、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保障。建立補貼聯動機制事關低收入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幸福廣東”建設,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已建立補貼聯動機制的市要及時啟動,保障低收入群眾生活。未建立的市要立即著手開展相關工作,盡快制定具體方案。
(二)及時發放補貼。補貼聯動機制啟動后,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開展相關工作,包括核定補貼對象、制定用款計劃、落實有關資金等,確保補貼及時足額發放。各地有關補貼政策、補貼標準要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同時,要通過實施糧油幫困、臨時生活救助等措施,努力將價格上漲對低收入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物價、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監察、糾風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堅決查處弄虛作假及貪污、挪用、截留補貼等違紀違法行為。
(四)加強信息報送和輿論宣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及時將建立和啟動補貼聯動機制的有關情況報送省物價部門。同時,要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政策、措施及市場監測情況,正確引導市場預期。
已建立補貼聯動機制的地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對原有補貼聯動機制進行相應調整和完善,并不得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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