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龍巖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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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市衛生局制訂的《龍巖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龍巖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充分發揮醫療責任保險在化解醫療執業風險中的作用,根據《保險法》、《侵權責任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福建保監局關于實施醫療責任保險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09]133號)等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政府舉辦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支持其他各級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責任保險是指由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雙方合作開展的醫療執業責任保險業務。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或追溯期內及承保區域范圍內,依法開展醫療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和醫療意外,經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構調解或民事訴訟,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償費用的行為。
保險公司應與龍巖市衛生局按照“公平合理、方便群眾、保本微利”的原則,共同協商確定《龍巖市醫療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的權利義務和理賠規則,并依規定分別報福建保監局和福建省衛生廳備案。
第四條 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條款》及本辦法的規定,簽訂醫療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依法簽訂后,應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轄區內醫療機構和承保公司履行保險協議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醫療責任保險費系指由市衛生局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的保險公司中標的固定保費,醫療機構按照標書約定的方式和《保險條款》規定繳納。
第六條 醫療機構固定保費從醫療機構業務收入中提取繳納,計入醫療機構成本。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成立醫療責任保險理賠中心(以下簡稱理賠中心),并在各縣(市、區)設立分中心。為方便群眾,理賠中心及分中心可與市、縣(市、區)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鄰近處辦公,也可與市、縣兩級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設立的調解中心合署辦公。
理賠中心應聘請有關法律、保險、醫學老師,負責醫療爭議事件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積極做好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每起糾紛賠償金額三級醫療機構在1.5萬元(指人民幣,下同)以下、二級醫療機構在1萬元以下,其它醫療機構在0.5萬元以下的,可由醫患雙方直接協商解決,在賠償限額范圍內,醫療機構和承保公司共同分擔賠償費用,分擔比例由雙方協定,但應以醫療機構為主。
超過以上賠償金額的,應當進入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醫療機構應及時將情況通知醫患糾紛調解委員會和理賠中心。
第九條 醫患雙方對醫療爭議性質認定不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條 醫患雙方對賠償數額協商一致并達成調解協議的,醫患雙方應簽署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協議書,保險公司依協議書確定的賠償金額理賠。
醫患雙方對賠償數額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保險公司應依行政調解書和人民法院生效的調解書、判決書確定的賠償金額理賠。
第十一條 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為一次性賠償,賠償金由保險公司理賠中心統一向患者或其權利義務承受主體支付。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據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依法規范執業,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預防和減少醫療損害事件的發生,積極協同保險公司理賠中心做好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理賠中心要增強服務意識,加強與醫療機構的溝通、協調和指導,及時高效做好醫療糾紛事件的受理、調查、處理和理賠,提高醫療責任保險工作質量和水平,努力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保險條款》中有關醫療爭議處理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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