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2011年水產苗種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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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水產苗種生產用藥行為監管,把好養殖產品質量源頭關,我部決定于今年2-7月繼續開展水產苗種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省份、品種和承檢單位
?。ㄒ唬┏椴槭》荩哼|寧、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安徽、湖北、湖南、四川、重慶等12個?。ㄊ校?。
?。ǘ┏椴槠贩N:對蝦、羅非魚、鱖魚、斑點叉尾t、大黃魚、甲魚、草魚、鯉魚、鳙魚、鯽魚、武昌魚、鲆魚、白鰱以及河蟹、海參、扇貝、梭子蟹等17個品種。
(三)承檢單位: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農業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農業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廣州)、農業部淡水魚類種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農業部漁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北京)、農業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天津)、浙江省水產質量檢測中心等7家水產品質檢中心。
監督抽查任務分配詳見附件1。
二、監測指標及限量
所有苗種樣品檢驗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孔雀石綠和氯霉素等3種(類)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藥物檢驗方法及殘留限量。
三、有關要求
?。ㄒ唬┍怀闄z單位已由我部從相關?。ㄊ校O業主管部門上報的苗種場數據庫中抽定,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相關省(市)漁業主管部門和質檢中心。請嚴格在此名單范圍內組織抽檢。2010年度檢出陽性樣品的苗種生產單位必須抽檢。具體抽檢時間由各省(市)漁業主管部門根據苗種生產實際情況與質檢中心商定。
(二)監督抽查工作開始前,有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和質檢中心要組織相關抽檢人員認真學習我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并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工作。同時,抽檢人員要利用開展監督抽查的機會,對被抽檢單位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進行檢查,并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
?。ㄈ┍敬伪O督抽查樣品制樣方式及檢驗方法依照《水產苗種違禁藥物抽檢技術規范》執行。質檢中心要嚴格按照本通知附件2確定的殘留限量判定檢測結果,有檢出的要一并上報具體檢出值。
?。ㄋ模└髻|檢中心請于2011年7月底前將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及總結報告等紙制文件和電子版報送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下稱“水科院質標中心”)。檢測結果匯總表格式及總結報告要求見(農辦漁[2010]43號)。水科院質標中心于8月15日前將監督抽查工作總結報我部漁業局。
請有關?。ㄊ校O業主管部門與承檢中心密切配合,確保按時、保質完成監督抽查任務。監督抽查過程中,有關技術問題請與水科院質標中心聯系,其他問題請與我部漁業局聯系。
漁業局市場與加工處聯系人:郭云峰
聯系電話:(010)59192927、59192995(傳真)
電子郵件:Fishmarket@agri.gov.cn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聯系人:馬兵
聯系電話:(010)68672898(兼傳真)
電子郵件:skyzbzx@126.com 為努力確保水產養殖源頭安全,震懾和打擊苗種生產違法用藥行為,今年2-7月繼續開展水產苗種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漁業局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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