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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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宿州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已經2011年2月1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宿州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基金保障能力,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省政府令第126號)以及省有關部門關于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失業保險在全市范圍內做到“四個統一”,即統一制度和政策、統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基金預算決算管理、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管理流程。
第二章 統籌范圍和征繳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下分別簡稱單位、職工)。
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及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及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雇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凡屬統籌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都應依法履行失業保險參保義務,并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條 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單位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繳費費率:單位繳費費率2%;個人繳費費率1%.
第六條 失業保險征繳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縣、區原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經審計部門審計后全部納入市級統籌基金,留存縣、區管理,主要用于彌補全市統籌后各縣、區基金收支缺口。留存積累的失業保險基金使用時,由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批準。
第八條 各縣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應于每月底前由縣支庫上繳市中心支庫,并及時劃入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九條 失業保險金及其它失業保險待遇統一按市區標準執行。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照《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縣、區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時,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年度預算,按月向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用款計劃,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當月全市用款計劃審核匯總后,向市財政部門申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財政專戶撥付縣區財政分戶和支出分戶,由縣區經辦機構直接發放。
市、縣(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分戶,從結余資金中劃轉1個月正常支出作為周轉資金。
第十一條 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編制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算、決算,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匯總后,編制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十二條 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可動用失業保險基金歷年滾存結余。
第四章 失業保險業務管理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費實行實名制管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
第十四條 每年7月1日起統一調整失業保險繳費基數。
第十五條 凡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職工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人員在全市范圍內遷移,只轉遷失業保險關系,不再轉移失業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 全市統一的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有關政策制定。
第五章 市級統籌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 市政府成立市失業保險統籌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市長為組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失業保險行政管理,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經辦;市財政局設立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負責基金管理;市地稅局負責失業保險費征繳;市審計局負責對失業保險基金的預算、征繳、發放和基金核算管理情況進行審計;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負責基金的運行結算;市監察局負責對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各縣、區完成年度征繳目標任務后,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當期有缺口的,由市級統籌基金(含縣區結余留存基金)予以補齊。未完成征繳目標任務且基金收支當期有缺口的,收入與目標任務的差額部分由縣(區)原結余留存基金和縣(區)財政各承擔50%予以補齊,結余基金用完的,全部由縣、區財政承擔。
第二十條 各縣、區政府要加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和能力建設,切實做好失業保險擴面征繳、清欠、待遇審核、失業人員管理服務、失業人員再就業服務等項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設金保工程,建立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實現全市失業保險信息聯網。
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對各縣、區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和核查。
第二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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