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收取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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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關于申請收取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的函》(交函財[2010]86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原人事部、原交通部《關于印發〈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1號)的有關規定,鑒于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在組織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包括機動車機電維修技術、機動車整形技術和機動車檢測評估與運用技術考試)工作中承擔了考試大綱的編寫、審定,試題庫建設,考務管理人員培訓以及考試軟件開發維護等考務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具體負責租用考場、設備、器材,組織監考等考試工作,為保證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的順利開展,同意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考試機構收取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收取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費。
二、上述考試、考務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費單位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四、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收取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應在收到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的3日內,將收入就地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繳庫時使用《一般繳款書》,并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4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42項“交通運輸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03目“考試考務費”。交通運輸部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后,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考務費收入收繳按改革有關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考試機構收取的考試費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專業人員資格評價中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所需支出,按照其履行職能的需要,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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