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糧食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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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余市糧食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新余市糧食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及依據
1.2 等級劃分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和辦公室職責
2.3 縣(區)糧食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3 預警監測
3.1 市場監測
3.2 應急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程序
4.1.1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的工作程序
4.1.2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響應
4.1.3 縣(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工作程序
4.2 應急處理
4.2.1 I級、II級應急響應
4.2.2 III級、IV級應急響應
4.3 應急終止
5 應急保障
5.1 糧食儲備
5.2 保持必要庫存量
5.3 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5.4 應急設施建設和維護
5.5 通信保障
5.6 培訓演練
6 后期處置
6.1 評估和改進
6.2 應急經費和清算
6.3 應急能力恢復
6.4 獎勵和處罰
7 附則
8 附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有效預防和及時應對因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內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糧食市場供應,保持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西省糧食應急預案》、《新余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2 等級劃分
本預案所稱糧食應急狀態,是指省應急委員會或省糧食應急指揮部宣布進入省級糧食應急狀態或因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發市內糧食供求關系突變,在較大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市場糧食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態。
根據突發糧食應急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糧食應急狀態分為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四個等級。
1.2.1 Ⅰ級(特別重大)糧食應急狀態
出現糧食應急狀態,并且超過了省政府處置能力和國務院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來處置的情況。
1.2.2 Ⅱ級(重大)糧食應急狀態
出現糧食應急狀態,并且省政府認為需要按照省級糧食應急狀態來處置的情況。
1.2.3 Ⅲ級(較大)糧食應急狀態
本市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縣(區)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市政府認為需要按照市級糧食應急狀態來處置的情況。
1.2.4 Ⅳ級(一般)糧食應急狀態
縣級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鄉鎮(辦事處)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認為需要按照縣級糧食應急狀態來處置的情況。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糧食應急狀態下,對原糧及成品糧(含食用油,下同)采購、調撥、加工、運輸、供應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據不同等級的糧食應急處置要求,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在本級糧食事權范圍內,負責本轄區糧食安全應急處置工作。
(2)科學監測,預防為主。提高防范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加強糧食市場的跟蹤監測,出現前兆及時預報,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于未然。
(3)反映及時,處置果斷。出現糧食應急狀態要立即做出反應,及時報告有關情況,迅速采取各項調控措施,在短期內制止糧食搶購風的蔓延和事態的擴大。
(4)依法規范,權責一致。堅持依法行政,妥善處理應急措施與常規管理的關系。參與應急處置的單位和人員,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使權力;在緊急情況下,應急處置單位和人員應視情臨機決斷,及時控制事態發展。
(5)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證全市人民“有飯吃、吃飽飯”作為糧食應急處置行動的根本出發點和立足點,切實做好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糧食應急保障工作。
2 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根據《新余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和突發糧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成立新余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為全市突發糧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機構。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糧食局,負責全市糧食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成立本級糧食應急指揮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突發糧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各縣(區)糧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應急委員會或糧食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糧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1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在市應急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突發糧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糧食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糧食應急處置工作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市糧食局、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應急辦)、市新聞辦、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統計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農發行新余市分行、南昌鐵路局新余火車站等。各成員單位根據糧食應急工作需要,確定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為本部門糧食應急工作聯絡員。糧食部門負責建立聯絡員定期會晤制度,每年定期組織召開聯絡員會議。
2.1.2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1)市糧食局:負責做好全市糧食市場的調控和供應工作,以及糧食的儲備和調配;會同農業部門制訂全市糧食產、銷、調計劃;會同發改部門及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會同商務部門完善應急糧食供應網絡建設;承擔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建立糧食安全多部門聯合會商制度,實現信息共享。
(2)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應急辦)、市新聞辦:執行市應急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組織協調新聞、網絡等單位,及時報道經授權發布的突發事件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市發改委:負責將糧食安全體系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糧食行情的監測分析和預警。
(4)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糧食應急供應場所的治安秩序和社會治安,保障道路交通運輸暢通,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5)市財政局:負責糧食應急資金保障,根據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具體參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6)市物價局:負責加強糧食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必要時采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
(7)市民政局:及時通報災情,確定救濟對象,組織應急救濟糧的發放工作。
(8)市交通運輸局、南昌鐵路局新余火車站:根據應急工作需要,負責糧食應急運輸車輛、船舶、車皮的保障和協調工作。
(9)市農業局:負責根據糧食生產及市場供求情況,確定市級糧食生產用種儲備,采取措施擴大糧食種植面積、增加糧食單產,促進產需基本平衡,防止糧食生產大起大落。
(10)市衛生局:負責對糧食加工、銷售以及成品糧儲存中的衛生監督檢查。
(11)市統計局: 負責與糧食應急處置相關的糧食生產和消費統計監測工作。
(12)市工商局:負責對糧食市場以及流通環節糧油食品安全的監管,依法打擊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13)市質監局:負責對糧食加工環節進行監管,嚴肅查處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
(14)農發行新余市分行:負責落實應急糧食采購資金貸款。
2.2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和辦公室職責
2.2.1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職責
(1)指揮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工作。
(2)及時向市應急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事態變化情況,并根據需要向縣(區)人武部和武警部隊通報有關情況。
(3)向省糧食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4)完成市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2.2.2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掌握糧食市場形勢,向市應急委員會提出啟動或終止市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市應急委員會同意后組織實施。
(2)按照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聯系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部門開展應急工作。
(3)綜合有關信息,起草有關文件和簡報。
(4)協助有關部門核定實施應急預案的各項經費開支,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5)完成市糧食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縣(區)糧食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糧食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參照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構成,結合本地實際,成立相應的糧食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指揮本轄區內糧食應急工作,建立完善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系統和糧食應急防范處理責任制。及時上報信息,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糧食應急工作的正常有序進行。在本轄區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先啟動當地糧食應急預案,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調控效果或狀態升級,由縣(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提請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進行調控。市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要按照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完成各項應急任務。
3 預警監測
3.1 市場監測
市糧食局和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糧食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市內外以及全省或國家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隨時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動態變化情況,及時收集、分析、報告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庫存、流通、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為制定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政策措施提供依據。市場監測應充分利用各部門所屬信息中心的現有信息資源,加強信息整合,實現信息共享。
為及時發現并有效監控糧食市場的異常波動,市、縣(區)糧食、發改等部門必須加強對本轄區內糧食庫存量、供求量、市場價格、市場供應等情況的監測;特別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跟蹤監測,出現緊急情況隨時報告。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分析各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應急辦報告,并向市直有關部門通報。
3.2 應急報告
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委建立全市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應急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1)發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2)發生重大傳染性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引發公眾恐慌,造成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
(3)其他引發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程序
出現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有關縣(區)糧食應急指揮部立即進行研究分析,指導有關部門迅速采取措施穩定市場。確認出現Ⅳ級糧食應急狀態時,立即啟動縣(區)級糧食應急預案,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應急處理,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調控效果或應急狀態升級的,由縣(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提請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進行調控。
4.1.1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的工作程序
(1)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糧食應急情況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掌握、分析相關情況,確認是否出現III級糧食應急狀態,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提出采取應急措施的意見,并及時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報告。
(2)出現糧食應急狀態,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全天24小時與有關縣(區)保持聯系,及時記錄并反映有關情況;同時派員深入糧食市場調查。
(3)及時向省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委員會報告,并向市直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通報情況。
(4)必要時聯系新聞媒體做好正面宣傳和典型報道,正確引導糧食生產、供求和消費,緩解社會緊張心理。
4.1.2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響應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指揮部通報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本部門的職責迅速落實相關應急措施。
4.1.3 縣(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應急響應工作程序
(1)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縣(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應全天24小時監測糧食市場狀態,并及時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必要時提出緊急支援的請求。
(2)及時采取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糧源組織和供應工作,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3)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4)迅速執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
4.2 應急處理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根據糧食市場出現的應急狀態,報市應急委員會批準后啟動市級糧食應急預案,并向省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省發改委報告。本預案啟動后,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要服從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并根據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不同程度的應急狀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4.2.1 I級、Ⅱ級應急響應
出現I級、Ⅱ級糧食應急狀態時,市、縣(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服從省糧食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決策和調度,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按照職責迅速落實省糧食應急指揮部確定的應急措施。
1.進入I級、Ⅱ級糧食應急狀態后,各級糧食應急指揮部24小時監測本地區糧食市場動態,重大情況要在第一時間逐級上報至省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做好糧食調配、加工和供應等工作,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3.迅速執行省糧食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
4.2.2 Ⅲ級、Ⅳ級應急響應
1.預案啟動
出現Ⅲ級糧食應急狀態時,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上報有關情況(最遲不超過2小時),負責啟動本預案,對應急處置行動進行安排部署。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必須24小時值班,及時記錄并報告有關情況。出現Ⅳ級糧食應急狀態時,由縣(區)啟動縣級糧食應急預案,并及時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2.應急處置
本預案啟動后,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全市糧食應急處置工作,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
(1)根據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部署,市發改委負責向市糧食收儲公司下達動用成品糧、周轉糧或市級儲備糧出庫通知書,向定點加工企業、定點供應糧店下達應急加工和應急供應通知書。及時擬定上報重點運輸計劃,有關部門合理安排運輸,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將糧食調撥到位。
(2)在糧食應急狀態下,如本級地方儲備糧仍不能滿足應急供應,確需動用省級儲備糧進行調控的,由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3)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糧食應急指揮部依法統一緊急征用糧食經營者的糧食、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并給予合理補償。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4)若預計出現糧食斷供時,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居民憑戶籍或身份證,外來流動人口憑暫住證,實行以人定量供應;農村缺糧人口,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核定,以人定量供應;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飲食業等團體購糧單位,根據需求量大小核定供應。各應急供應定點糧店必須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的銷售價格和供應辦法。
(5)縣(區)糧食應急指揮部接到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的通知后,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迅速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服從統一調度。
(6)根據糧食應急狀態發展情況,由市新聞辦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及時、準確、統一發布相關新聞,正確引導糧食生產、供求和消費,緩和社會緊張心理。
(7)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各級糧食應急指揮部負責終止本級糧食安全應急響應,恢復正常秩序。
4.3 應急終止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要向市應急委員會提出終止實施市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市政府應急辦審核并報市應急委員會批準后,及時終止實施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5 應急保障
5.1 糧食儲備
為應對糧食應急狀態,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根據當地情況建立地方糧食儲備;并根據市場供求情況以及糧食應急供應的需要,優化儲備布局和品種結構,在同級財政預算中落實地方糧食儲備的利息和費用,確保在應急的情況下掌握必要的調控糧源。
5.2 保持必要庫存量
所有糧食經營企業都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要求,必要時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保持必要的糧食庫存量。
5.3 糧食應急保障系統
市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應急糧源的加工、運輸、成品糧供應,均在市糧食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主要由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通過地方糧食應急系統組織實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供應保障系統,確保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主要包括:
5.3.1 建立糧食應急加工網絡。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糧食應急加工的需要,掌握并扶持一批交通便利、設施較好且常年具備加工能力、符合衛生質量要求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國有或非國有糧食加工廠作為糧食應急加工指定企業,承擔糧食應急加工任務。如當地或在一定區域內的糧食加工能力不能滿足應急需要的,當地或上一級政府要盡快規劃建設。
5.3.2 建立和完善糧食應急供應體系。根據城鎮居民、當地駐軍和城鄉救濟的需要,健全糧食應急銷售和發放網點。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選擇一些信譽好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零售企業、軍糧供應站、連鎖超市、商場以及其他糧食零售企業作為糧食應急供應網點,委托其承擔糧食應急供應任務。
5.3.3 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系統。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提前確定好運輸路線、儲存地點、運輸工具等,確保應急糧食的運輸。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對應急糧食要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確保應急糧食運輸暢通。
5.3.4 縣(區)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應急指定糧食加工和供應企業簽定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并隨時掌握這些企業的動態。應急加工和供應指定企業名單,要報市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指定的應急加工和供應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糧食的重點加工和供應。
5.3.5 當出現區域性糧食緊急情況時,當地政府要切實承擔起責任,采取應急措施穩定糧食市場和社會,同時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5.3.6 市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預案明確的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
5.4 應急設施建設和維護
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增加投入,加強對糧食加工、供應、運輸應急設施的建設、維護,確保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
5.5 通信保障
參與糧食應急供應工作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準確有效的通信聯絡方式,保證通信聯絡暢通。
5.6 培訓演練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應急預案的學習培訓,并結合日常工作進行演練,保障各項應急措施的貫徹落實。
6 后期處置
6.1 評估和改進
應急工作終止后,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應急處理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對實施應急預案中發現的問題,要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6.2 應急經費和清算
各級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應急預案后的各項支出和應急動用縣(區)、市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及費用開支及時進行審核和清算。動用省級儲備糧發生的價差虧損及費用開支,及時據實上報省財政廳,經審核后,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
6.3 應急能力恢復
對糧食應急供應動用的市、縣(區)級儲備糧按實際動用數量及時補充儲備糧庫存,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動用省級儲備糧按省有關規定處理。
6.4 獎勵和處罰
6.4.1 對參與應急工作的人員,應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或個人,市糧食應急指揮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2)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4)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6.4.2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要求采取應急措施的;
(2)在糧食銷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
(3)拒不執行糧食應急指令,指定加工企業和銷售網點不接受糧食加工和供應任務的,不按指定供應方式供應或擅自提價的;
(4)負有特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糧食儲備或糧食經營企業的庫存量未達到規定的水平,影響應急使用的;
(6)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7 附則
7.1 本預案由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制定,定期組織老師進行評審,并根據糧食安全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市直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具體工作預案,報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根據《江西省糧食應急預案》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訂本地區糧食應急預案。
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本預案的解釋工作,并對本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2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印發《新余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新余市糧食應急預案的函》(余府辦字[2006]15號)同時廢止。
8 附錄
8.1規范化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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