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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備案項目報送資料管理規范》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23 16:09:2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青島市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備案項目報送資料管理規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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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范其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及省地稅局有關工作要求,現將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備案項目報送資料管理規范》(以下簡稱《管理規范》)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對企業所得稅實行備案項目管理的認識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通知》要求,企業所得稅有關涉稅項目將由過去的審批制向備案制轉變。這種管理方式的轉變,給企業所得稅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們必須在全面掌握企業稅收管理情況的基礎上,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保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正確貫徹落實。因此,各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轉變管理理念,認真扎實地做好企業所得稅備案項目管理工作。

  二、做好對納稅人取消審批項目相關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

  企業所得稅備案工作具有政策性強、時間集中的特點。各單位要根據《管理規范》要求,利用各種形式向納稅人做好宣傳,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工作效率,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項目,應提請備案,原則上備案項目實行一年一備案制度,對于事前備案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納稅人一般應于年度申報前(有明確時間規定的事項,應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備案,經主管地稅機關登記備案后,自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主管地稅機關應實行一窗式受理服務,在受理納稅人備案項目時,應向納稅人出具《稅收優惠備案項目受理通知書》,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對符合規定的,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執行;對不符合規定的,向納稅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不執行。《稅務事項通知書》應有《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納稅人應在認真學習和掌握稅收優惠政策的前提下,結合自身的實際經營情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出企業所得稅涉稅項目備案申請,合法獲得稅收優惠主體資格;要依法進行稅收財務會計核算,嚴格劃分和核算征稅業務和享受稅收優惠業務,正確計算稅收優惠金額。如涉稅優惠項目發生變化,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并于重新備案后執行。

  三、加強企業所得稅備案項目管理

  各單位要加強對備案項目的后續管理,將其納入納稅評估的必評事項,確保備案項目政策執行的準確性和嚴肅性。各單位除對備案項目建立相關備案制度、登記備案臺帳外,還應加強對備案項目納稅人的全面核查評估工作。要著重審核納稅人申請備案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實性,并與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核對,防止納稅人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重點審核其備案的資質證書復印件是否與原件一致,是否有效;審核其備案減免的適用政策是否準確,有無政策適用不當;審核其計算結果是否正確,相關調整事項是否到位,減免稅額核算是否準確無誤,備案有效期滿后是否及時恢復納稅,等等。對經審查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備案項目,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減免的稅款,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四、進一步建立健全備案項目管理工作機制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備案項目管理集體審理機制,集體審理機構的人員應由各單位分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業務骨干等人員組成,以確保審理的公正、公開、公平。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了部分應在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目錄范圍內發生的經營業務,方可享受稅收優惠。如何確認納稅人是否符合相關稅收優惠目錄的條件,需要相關部門的資質證書、證明、檢測報告或其他資格證書等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參考依據。因此,各單位應加強與經貿委、發改委、科技局等相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起信息交換共享機制,營造多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保證稅收優惠全面落實到位。

  各單位應加強對相關部門在出具報告、證明或年檢報告真實性、合法性的鑒別,不斷提高自身綜合鑒證水平和管理能力,把好備案關口。對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在事后監督檢查中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發現有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認定有誤或有疑點的,應暫停其減免稅資格,并同時向市局報告。

  五、按時上報相關資料

  各單位應于年度終了后6月底前,對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備案項目逐戶上報詳細資料并分類上報具體企業名單及金額報市局備案;對500萬元以下的備案項目分類上報具體企業名單及金額報市局備案。

  各單位執行本規范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企業所得稅備案項目報送資料管理規范

  為認真貫徹落實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省地稅局有關文件要求,強化稅收服務,方便納稅人,現將企業所得稅事前備案項目有關申請資料明確如下。

  1.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規定: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

  (2)政策依據:

  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

  ②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

  ③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2009]5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

  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減免稅申請備案表;

  ②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

  ③加蓋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戳記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再就業優惠證>

  ④《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⑤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2.轉制科研機構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規定:

  對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到期后,再延長2年期限。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35號)(部分廢止);

  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

  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36號)(部分廢止);

  ⑦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轉制方案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

  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37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企業提供的稅收優惠申請報告、減免稅申請備案表;

  ②改制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改制批復、經批準的改制方案、改制企業股權證明等資料;

  ③轉制科研機構以前年度免稅收入的使用情況說明及本年度免稅收入的使用計劃;

  ④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3.轉制文化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規定: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對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勵的新辦文化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②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后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號);

  ③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2號);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

  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一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05]163號);

  ⑦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二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07]36號);

  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三批不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08]25號);

  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共中央宣傳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企業提供的稅收優惠申請報告;

  ②減免稅申請備案表;

  ③文化部門批準的轉制批復文件復印件;

  ④企業的轉制方案;

  ⑤轉制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⑥轉制企業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須經勞動部門備案)的復印件、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記錄(最近一個月);

  ⑦境外提供文化勞務收入申請免稅的相關證明材料;

  ⑧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⑨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4.廣播電視村村通稅收優惠政策

  (1)政策規定:

  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事業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3年內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企業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的所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播電視村村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17號);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企業提供的稅收優惠申請報告;

  ②減免稅申請備案表;

  ③經營有線電視網絡證明文件;

  ④享受村村通營業稅優惠情況說明;

  ⑤民政局行政建制社區(鎮)、街道辦事處、區委會(村)的劃分標準;

  ⑥企業財務核算情況說明,主要包括應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結構情況;成本費用分攤情況等;

  ⑦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5.關于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免征所得稅優惠政策

  (1)政策規定:

  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在2010年底前免征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132號);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48號);

  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9]131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企業提供的稅收優惠申請報告;

  ②減免稅申請備案表;

  ③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制作師名冊及相關的《執業證書》(復印件);

  ④收入明細資料;

  ⑤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銷售合同及與之相對應的發票復印件;

  ⑥免稅收入單獨核算及成本費用分攤情況的說明;

  ⑦企業生產需要的其他輔助條件的情況說明。內容包括:取得文件規定的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占企業全部生產人員的比例說明;專用設備和工具擁有及使用情況介紹;殘疾人接待室、假肢、矯形器制作室、假肢功能訓練室設立情況說明等;

  ⑧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6.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

  (1)政策規定: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

  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250號);

  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251號);

  ⑦《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0號);

  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

  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1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非營利組織免稅收入備案表》;

  ②非營利組織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章程;

  ③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文件復印件;

  ④非營利組織各項收入明細表;

  ⑤取得免稅收入的各項證明材料:對于接受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捐贈收入,應提供由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收入憑據;對于取得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應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撥款文件及與此相對應的銀行入賬證明;省以上民政、財政部門收取會費的文件規定及收取會費的明細;對于符合條件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計息證明;

  ⑥對免稅收入與其他收入分別核算的情況說明;

  ⑦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7.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

  (1)政策規定: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85號);

  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67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備案表》;

  ②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市地稅聯合下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資格批準文件復印件及《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復印件;

  ③企業提供的關于產品原料使用情況的說明(應主要針對原料名稱與比例)、關于產品生產標準與相應的國家或相關行業標準(文件)的關系的說明等;

  ④企業提供符合《目錄》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銷售收入明細賬復印件;

  ⑤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8.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1)政策規定: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省局以魯地稅發[2008]16號文件轉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

  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相應的研究開發費預算復印件;

  ③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明細賬復印件;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其中,自主開發的還應同時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和工資發放明細表;

  ⑤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格式見國稅發[2008]116號);

  ⑥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復印件;

  ⑦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⑧對委托開發的項目,應報加蓋受托方公章的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明細支出情況,委托方開具的發票和銀行付款憑證的復印件;

  ⑨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⑩市經信委或市科技局相關證明(能夠證明該項目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國家發改委等部門2007年度第6號公告)范圍,并達到省內技術和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的文件、計劃或建議書復印件);

  11對于集團公司分攤研發費用的,還應報送集團公司集中開發項目的立項書、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當年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明細表和分攤表;《集團公司集中提取研究開發費用準予稅前扣除表》(格式見魯地稅發[2009]16號);

  12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9.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1)政策規定: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九十六條;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安置殘疾人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備案表》;

  ②企業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復印件;

  ③殘疾人證書的復印件;

  ④社保部門提供的殘疾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繳費記錄的復印件;

  ⑤銀行為殘疾職工的代發工資明細;

  ⑥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10.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政策規定: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8]850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農林牧漁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

  ②企業申請農產品初加工減免稅項目的,應提供該項目生產加工工藝流程說明;

  ③企業同時具有多種經營項目的,應報送減免稅項目與其他項目分別核算、相關費用分攤的依據和標準等情況說明;

  ④申請減免稅應附送相關資格證明材料,如:

  A、遠洋捕撈減免稅,應報遠洋捕撈許可證復印件;

  B、從事農作物新品種的相關證明;

  C、種子生產或經營項目減免稅,應附各級農業、林業部門核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經營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D、海水、內陸養殖企業應附養殖的品種說明及租賃水域的合同或協議書、證明等;

  E、農業技術推廣項目減免稅,應報農業技術推廣項目計劃書(農技推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定義范圍確定);

  ⑤對于按規定可不辦理許可證的,應附相關的資料進行說明;

  ⑥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11.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政策規定: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減免稅,指企業自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條;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3)主要報送資料:

  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范圍項目投資的居民企業,應從該項目取得的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后15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并報送如下資料后,方可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

  ①《公共基礎設施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

  ②有關部門批準該項目文件復印件;

  ③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

  ④申請項目投資額驗資報告復印件;

  ⑤申請項目完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⑥如果企業同時從事多種經營項目的,應報送公共基礎設施單獨核算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期間費用分攤的依據及標準等情況說明;

  ⑦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相關的會計憑證復印件;

  ⑧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12.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1)政策規定: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

  ②按照財稅[2009]166號不同類別不同項目所規定條件,報送有關的證明材料。

  如根據全國性規劃設立的,應報送項目所依據的規劃文件復印件(并對其中涉及本項目的規定應進行特別標注);對于需要通過相關驗收的,應提供驗收報告等;

  ③該項目的主要工藝或功能說明及促進環境保護或節能節水的作用;

  ④如果企業同時從事多項生產經營項目的,應報送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單獨核算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期間費用分攤的依據及標準等情況說明;

  ⑤取得第一筆經營業務收入相關的會計憑證復印件;

  ⑥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13.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所得稅

  (1)政策規定: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

  ②對于居民企業境內技術轉讓,應報送以下資料:

  A、技術轉讓合同(副本)復印件;

  B、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

  ③對于居民企業向境外技術轉讓,應報送以下資料:

  A、技術出口合同(副本)復印件;

  B、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C、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④與實際發生的技術性收入相對應的發票復印件;

  ⑤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據;

  ⑥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⑦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14.小型微利企業20%稅率

  (1)政策規定:

  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優惠,指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 251號);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⑤《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 國家發改委[2005]40號令);

  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商務部令第57號);

  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

  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

  (3)主要報送資料:

  繼續執行青國稅發[2008]51號文件規定,使用市局的《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表》進行備案。

  當年5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報送《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表》進行備案。對當年年度申報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原備案有效期自動順延至下一納稅年度,納稅人無需再次備案,但條件發生改變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應自下一納稅年度起按照25%法定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15.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1)政策規定: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③《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④《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備案表》;

  ②省級以上科技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③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

  ④企業年度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格式見國稅函[2009]203號);

  ⑤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

  ⑥企業當年度人員結構情況說明,對于企業研發費用及人員結構比例發生變化的,應單獨說明;

  ⑦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16.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政策規定: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⑤《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39號);

  ⑥《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2號);

  ⑦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⑧《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3)主要報送資料:

  ①《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

  ②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后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復印件;

  ③關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④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高新技術證書的復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復印件等相關資料,如投資多個企業,應分戶報送;

  ⑤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

  ⑥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17.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所得稅

  (1)政策規定: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8號);<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

  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_____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備案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備案明細表》

  ②企業購置專用設備的相關說明(按設備名稱單項說明),內容應包括:A:企業概況;B:企業購置并投入使用該設備的情況,并附該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著重說明該設備在相應生產環節的功能說明及專用設備投入使用后的實際效果;C:購置專用設備資金來源說明及相關材料;D:對申請享受優惠的專用設備本年度是否轉讓或出租的說明;

  ③設備說明書中相應參數系數部分和購買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中相關技術約定或協議部分復印件;

  ④購買設備的發票復印件;

  ⑤所申請設備固定資產卡片或固定資產明細賬復印件;

  ⑥已經市發改委、市安監局認定符合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證明;

  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備案明細表

  ⑧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18.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含縮短折舊、攤銷年限)

  (1)政策規定:

  ①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②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地稅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③企業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地稅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⑤發展改革委、信息產業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高技[2005]2136號)。<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3)主要報送資料:

  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備案表》;

  ②企業申請加速折舊或攤銷情況說明。內容包括:A:需要實行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在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功能、工藝流程圖;B:實行加速折舊的原因及情況說明;對企業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還應提供該項固定資產已使用年限、新舊程度、技術部門出具理論上尚可使用年限說明等;C: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攤銷額的說明;

  ③該項資產購置的發票復印件及相關的明細賬復印件;

  ④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⑤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19.其他減免稅(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動漫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軟件生產企業:

  (1)政策規定:

  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和信息化部《軟件產品管理辦法》(工信部令[2009]第009號);

  ④國家發改委、信息產業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高技[2005]2669號);<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⑤信息產業部、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信部聯產[2000]968號);<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

  ⑥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信部聯產[2002]86號);<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⑦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其他類型企業減免稅備案表》;

  ②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期內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復印件;由本企業開發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還應提供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復印件;對于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技術服務的,應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證的證書復印件;

  ③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申請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還應提供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定文件或證書復印件;

  ④獲利年度說明;

  ⑤職工花名冊及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花名冊;

  ⑥企業開發、生產或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含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及其相應的銷售收入明細(對于自產軟件收入應單獨標注說明),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支出明細表;

  ⑦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1)政策規定: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③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信部聯產[2002]86號);<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及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④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其他類型企業減免稅備案表》;

  ②集成電路設計業務收入明細,對其中自主設計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設計產品的收入應單獨說明;

  ③首個應納稅所得額不為零的年度說明;

  ④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1)政策規定: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重復執行。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縮短折舊年限的規定,請參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2)政策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③發展改革委、信息產業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印發<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高技[2005]2136號);<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④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其他類型企業減免稅備案表》;

  ②生產集成電路產品線寬證明材料;

  ③獲利年度說明;

  ④企業投資額證明材料;

  ⑤集成電路產品列表及相應的銷售收入明細,對于其中自產集成電路產品應作單獨說明;

  ⑥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動漫企業

  (1)政策規定: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增值稅、所得稅優惠政策。

  (2)政策依據:

  ①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市發[2008]51號);<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②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文市發[2009]18號);<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其他類型企業減免稅備案表》;

  ②省級認定機構頒發的“動漫企業證書”復印件或國家頒發的“重點動漫企業證書”復印件;

  ③本年度動漫產品列表及相應的收入明細,對于屬于企業自主開發的產品應作單獨說明;

  ④動漫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明細;

  ⑤獲利年度說明;

  ⑥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發生更名、調整、分立、合并、重組等變更事項的,應提供發證單位出具的辦理變更手續;

  ⑦主管地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1)政策規定: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

  (3)主要報送資料:

  ①《其他類型企業減免稅備案表》;

  ②經省科技、商務、財政、國地稅和發改委等部門聯合認定文件復印件;

  ③企業申請減免稅當年相關經營情況證明。包括:

  A、企業本年度技術先進服務業務收入及離岸外包收入明細,并附相關的企業銷售(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協議書、銷售發票、外匯收入核銷證明等資料;

  B、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復印件;

  ④主管稅務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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