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關于汽車以舊換策到期后停止執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23 15: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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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現將《財政部商務部環境保護部關于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到期后停止執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0]102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為做好我省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停止執行相關后續工作,結合我省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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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2011年01月18日
各州、市財政局、工業(經)委、環保局:
現將《財政部商務部環境保護部關于汽車以舊換策到期后停止執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10]102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為做好我省汽車以舊換策停止執行相關后續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過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省申領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1月31日。請各州、市財政會同工信(經)委和環保部門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本地聯合服務窗口的正常運行,加快工作進度,認真清理申報材料,避免遺漏,在截止日期之前及時將審核通過的材料錄入電腦并及時審核兌付補貼資金,既要確保資金安全,又要做到應補盡補。
二、請各州、市認真做好宣傳工作,通過各種媒體和途徑使消費者及時準確了解到國家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及其截止日期等相關規定。
三、請各州、市財政局認真組織做好本地區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務必做到認真、負責,層層把關,清算結果要與汽車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吻合。請各州、市財政、工信(經)委認真填寫《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清算表》并清算申請于2011年3月10日前上報省財政廳、省工信委,本次資金清算完畢后省財政廳將不再受理各地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清算工作。對于清算后地方節余資金將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請各州市嚴格按本《通知》規定,認真做好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等后續工作,防止報廢汽車流向社會、保護好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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