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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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行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6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從2011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我省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參加調整的人員范圍和調整時間
我省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不含按照贛勞社養[2003]5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農墾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時間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按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實行普遍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再對年滿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1953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原工商業者實行特殊調整(詳見附表)。調整基本養老金中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按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時,按各檔對應的調整額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調整后上一檔的基本養老金低于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檔基本養老金調整后的上限確定。
2、按繳費年限調整時,繳費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超過15年的,按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調整,累計繳費年限尾數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對符合特殊調整范圍的退休人員,再按特殊調整標準調整。
4、按高齡調整基本養老金,高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0年12月31日(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5、按高級職稱調整基本養老金,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是指退休前按規定獲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資格,并被單位按規定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其中,對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科技人員進一步加大傾斜力度。
6、1953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兼有原工商業者身份的,只可享受一次對1953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原工商業者的傾斜。
7、上述第4、5、6項特殊調整可合并累加。
三、已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發[2010]2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2點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5周歲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以及已按贛府廳發[2010]2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改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已享受養老生活補助的未參保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手工業聯社大集體企業未參保退休人員,不參加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調整,統一按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調標150元的60%,即每人每月90元的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凡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當地政府通過加強擴面征繳和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五、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審批程序:原則上由單位申報,主管部門匯總,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報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養老保險數據庫中增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
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干部及1953年底前參軍、后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在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同時,每人每月增加30元,所需資金從企業軍轉干部解困專項資金中列支;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有關政策仍按贛府廳發[2008]11號文件的原則執行。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資格由各級軍轉辦審核確認。
七、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盡快將調增后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表
2011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
調整 類別 | 調整 項目 | 項目分檔 | 增加金額(元) |
(一) 普遍 調整 | (1)基本養老金水平 | 800元以下(不含800元) | 90 |
800?1000元(不含1000元) | 80 | ||
1000-1200元(不含1200元) | 70 | ||
1200-1400元(不含1400元) | 65 | ||
1400-1600元(不含1600元) | 60 | ||
1600-1800元(不含1800元) | 55 | ||
1800元以上(含1800元) | 50 | ||
(2)繳費年限(含視同) | 15年以下(含15年) | 38 | |
超過15年每滿1年 | 2.5 | ||
(二) 特殊 調整 | (1) 高齡 | 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 | 25 |
滿80周歲以上 | 35 | ||
(2) 高級 職稱 | 正高 | 80 | |
副高 | 60 | ||
其中,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再增加 | 40 | ||
(3)1953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或原工商業者 | 20 | ||
(三)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含1953年底前參軍、后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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