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展老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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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09]35號)精神,切實提高60周歲及以上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老年農村低保對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開展老年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對象
具有我省農村戶籍,年滿60周歲及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民政部門審批納入救助期間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
二、待遇領取
(一)本通知實施后,老年農村低保對象可免費參加新農保,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55元。
(二)本通知實施后,對尚未納入國家試點地區的已參加新農保的老年農村低保對象,經民政部門按照動態管理原則復查退出農村低保救助的,從審批退出次月起,停止執行老年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農保相關待遇領取的規定;對采取欺騙、隱瞞、賄賂、偽造等手段獲取農村低保救助,經民政部門核實清理退出農村低保救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社保(農保)經辦機構應追回其獲取的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三、政府補貼
已納入國家試點的地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的資金,中央財政給予全額補助;尚未納入國家試點的地區在國務院批準試點前,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的資金,省級財政負擔50%,其余部分由市、縣兩級共同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四、工作要求
(一)老年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農保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級政府分管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公安等多部門協調推進機制,及時解決試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老年農村低保對象參保后養老金的發放,同級財政要足額落實財政補貼資金,作為一項重點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要充實經辦力量,提高經辦能力,加強基層平臺和網絡系統建設。
(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老年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農保工作的政策協調和組織領導,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級社保(農保)經辦機構要認真執行新農保經辦規程,完善內控管理制度,加強檔案管理,準確記錄參保者權益,切實做好待遇發放工作。
(四)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加強信息化建設,并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老年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農保工作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及時提供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相關數據、資料和憑證。
(五)開展老年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農保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09]35號)及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實施相應辦法的地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予以規范。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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