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調整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標準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18 15:3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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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減輕部分企業負擔,自2011年1月1日起,對批發零售貿易企業、外貿出口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等四類企業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由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收降為按0.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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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我市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減半征收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執行。
為減輕部分企業負擔,自2011年1月1日起,對批發零售貿易企業、外貿出口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規模以下工業企業等四類企業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由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收降為按0.5‰征收。
其他事項仍按市政府現行有關文件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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