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達2011年上半年港澳地區糧食制粉出口配額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18 15: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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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商務部2008年第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參照港澳市場需求和內地各有關企業近年出口情況,商務部制訂了2011年上半年港澳地區糧食制粉出口配額分配方案,現下達給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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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商務部2008年第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參照港澳市場需求和內地各有關企業近年出口情況,商務部制訂了2011年上半年港澳地區糧食制粉出口配額分配方案,現下達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下達配額僅限于對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市場出口,嚴禁企業以任何形式將上述糧食制粉轉口至其他國家和地區。一經發現,商務部將立即取消其已獲得的配額及今后的配額分配資格。
二、有關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應按照《商務部關于加強供港糧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問題的通知》(商貿發[2008]59號)和《商務部關于加強供中國澳門糧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貿發[2008]369號)的要求,加強對出口合同等的審核,并在有關出口許可證備注欄內加注“限于出口至中國香港,不得轉口”或“限于出口至中國澳門,不得轉口”。
三、請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將上述配額分配情況通知有關企業,并密切跟蹤和及時報告配額執行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商 務 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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