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轉發《關于鼓勵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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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鼓勵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有關規定》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關于鼓勵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有關規定
為貫徹落實《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地勘工作體制機制實現地質找礦新突破的若干意見》(青政[2010]21號)精神,進一步吸引企業資金參與我省礦產資源勘查,加快地質勘查進程,確保“358”地質勘查工程目標任務的實現,現就鼓勵企業資金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作出如下規定。
一、鼓勵商業性勘查的范圍
(一)鼓勵有實力的大型企業進入《青海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及重要礦產勘查總體部署方案》確定的九個整裝勘查區、三十一個重點勘查區,以資金、技術等方式,采取獨資、合作、合資等形式,開展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二)按照全面部署、合理分工、有機銜接的原則,鼓勵國內500強企業在九個整裝勘查區中選擇未設礦業權的區域,進行風險勘查或通過與已有探礦權人合資、合作、收購等形式進行整裝勘查開發。
(三)在三十一個重點勘查區中先行選擇群加-化隆、雙口山-錫鐵山、銀燦-浪力克、蓄集-銅普、駝路溝、開荒-馬尼特、賽壩溝-哈莉哈德山、夏日哈-大河壩、扎西拉讓-恰格弄統等九個重點勘查區進行試點,鼓勵大型企業選擇未設礦業權區域進行風險勘查,或參與省財政出資重點項目的聯合勘查,并鼓勵已有的探礦權人與大型企業采用合資、合作等形式進行風險勘查。
(四)在九個整裝勘查區、三十一個重點勘查區之外的1/5萬地質礦產調查區域,根據1/5地質礦產調查工作進展情況,編制探礦權設置方案,有計劃地投放探礦權。
(五)在九個整裝勘查區、三十一個重點勘查區、1/5萬地質礦產調查區之外的其他區域(以下簡稱“其他區域”),鼓勵各類企業進行風險勘查。
二、申請探礦權資質條件
(六)申請重點勘查區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須是具備相應資質的大型企業,工商登記實收資本應在1億元以上。
(七)申請其他區域探礦權的企業資質應符合《青海省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暫行規定》,即申請中型(含)以上礦產地探礦權的,申請人工商登記實收資本應在1000萬元以上;申請小型礦產地探礦權的,申請人工商登記實收資本應在500萬元以上;申請礦(化)點、礦產勘查工作空白區的探礦權的,申請人工商登記實收資本應在100萬元以上。
三、探礦權出讓方式
(八)屬于國土資源部[2006]12號文《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產,并在礦產勘查工作空白區或雖經勘查未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礦產地的區域內,以申請在先的方式出讓探礦權。《分類目錄》中規定的第二類礦產或第一類礦產已進行過礦產勘查工作并獲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或以往采礦活動顯示存在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礦產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
(九)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型企業申請探礦權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1.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配套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
2.省人民政府與大型企業集團簽訂勘查開發協議的項目;
3.省重要能源礦產資源配置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的其他情形。
(十)以協議方式在同一區域有兩家(含)以上企業同時申請探礦權的,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
四、強化探礦權監督管理
(十一)加大監管力度。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探礦權人勘查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探礦權人勘查施工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其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進行施工,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勘查開始施工、停工和結束工作情況。省國土資源廳對地勘部門與企業簽訂合作勘查協議加強監管和參與力度。 (十二)推進整裝勘查。整裝勘查區內的項目,應嚴格按照整裝勘查實施方案并與省國土資源廳簽訂的合同進行勘查。對資金不足,又無融資能力的礦業權人,采用礦業權整合方式,推進整裝勘查。對在整裝勘查區內既無資金實力,又不參與整合的礦業權,勘查許可證到期后,不予延續登記。
(十三)嚴格探礦權退出制度。預查、普查、詳查、勘探各勘查階段探礦權有效期原則上為2年,地質勘查階段工作需延長的,經登記機關組織老師論證,并進行審查,可再準予一次在本勘查階段的延續,并按首次登記面積的25%縮減勘查區面積。
(十四)規范探礦權轉讓。探礦權首次轉讓須提交經評審備案的普查以上程度的地質報告,探礦權再次轉讓,應當提交更高勘查程度的地質報告。
(十五)實行合同制管理。以行政合同方式與探礦權人就勘查工作法規規定及相關事宜作出約定,進一步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對“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違法行為用合同約定收回探礦權。
省國土資源廳
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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