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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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制度,深入推進居民醫保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精神,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2010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39號)要求,現就做好2011年本市居民醫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于籌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
2011年居民醫保基金的籌資標準以及個人繳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70周歲以上人員,籌資標準從每人每年1500元調整為2800元,其中個人繳費從240元調整為310元;
(二)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從每人每年1200元調整為2200元,其中個人繳費從360元調整為460元;
(三)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從每人每年700元調整為1200元,其中個人繳費從480元調整為620元;
(四)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籌資標準從每人每年260元調整為590元,其中個人繳費從60元調整為80元。
二、關于醫保待遇
(一)2011年居民醫保的門診急診待遇作如下調整:
1.60周歲以上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超過3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從60%提高到65%;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從50%提高到55%;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維持不變,仍為50%.
2.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從60%提高到65%;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從50%提高到55%;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維持不變,仍為50%。
(二)2011年居民醫保的住院醫療待遇維持不變,即70周歲以上人員,居民醫保基金支付70%;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人員,居民醫保基金支付60%;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中小學生和嬰幼兒,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0%。
三、關于登記繳費期與中途參保
2011年度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截止日期為2011年3月31日。
登記繳費期截止后,中途參保人員(新生兒等除外)設置3個月等待期,等待期滿后方可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四、關于幫扶補助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等,個人繳費部分可以適當減免。
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門急診起付標準可以適當減免;參保人員中的城鎮重殘人員,門急診起付標準予以全額補貼。
上述幫扶補助的具體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殘聯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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