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于韓國進口聚酯薄膜反傾銷措施終止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4-12 08: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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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0年8月25日發布該年度第7號公告,決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實施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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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2000年8月25日發布該年度第7號公告,決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實施反傾銷措施。
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反傾銷調查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005年12月28日,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109號公告,根據期終復審調查結果,決定自2005年12月28日起,繼續維持原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0年5月28日,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36號公告,宣布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10年12月28日終止,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2010年10月27日,國內聚酯薄膜產業代表向商務部提交了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依法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其后,申請人考慮目前實際情況,撤回了申請。
由于申請人撤回復審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自2010年12月28日起,終止對原產于韓國的聚酯薄膜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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