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82號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10 16: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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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海關對境外旅客在海南省購物后辦理離境退稅業務的監管,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境外旅客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辦理有關購物離境退稅手續:
(一)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二)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金額達到人民幣800元,并且按規定取得《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
(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二、符合退稅條件的境外旅客出境時,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并提交《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退稅物品。
三、海關驗核無誤后,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交由境外旅客憑以辦理退稅手續。境外旅客辦理退稅手續后,應當立即將退稅物品全部攜運出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辦理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簽章手續:
(一)《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所列物品與交驗物品不相符的;
(二)單證不相符的;
(三)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
(四)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條件的;
(五)其他不符合離境退稅規定的。
五、退稅物品經海關驗核后至實際離境前,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六、境外旅客所購退稅物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境物品范圍內的,不得攜運出境;境外旅客所購退稅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提交出境許可證件(證明)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相關證件(證明)。
七、經批準開展離境退稅業務的機場內辦理離境退稅海關監管業務的特定區域屬于海關監管場所,有關設置標準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八、本公告內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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