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規范發票資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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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有關文件精神,河北省財政廳、物價局印發了《關于落實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工作的通知》(冀財綜〔2010〕32號),要求全面實施涉企行政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經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審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性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執收部門的相關支出,一律通過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嚴禁執收部門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省局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地稅系統發票工本費全額納入預算管理,取消各市局現有發票資金賬戶。為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稅系統2011年部門預算已對各級發票資金收支預算作出安排,各市局要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現有發票資金賬戶,原發票賬戶資金轉入市局財裝科(處)賬戶,各市局發票和財裝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交接工作。
二、各級銷售發票所需行政性收費票據以市局為單位由財裝部門統一到省非稅收入管理局領購。
三、各級銷售發票取得資金由各市局財裝部門就地上繳省國庫。
四、各級財裝部門要在預算范圍內根據發票部門提供的支出單據,按照審批程序及時撥付各項發票支出費用,確保發票印制和銷售工作順利開展。年中需調整發票收支預算的,要及時向省局申請。同時,發票資金要做到專款專用,不得列支與發票印制、運損、銷售及管理等無關的其他費用。
五、各級發票部門要嚴格按照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將發票銷售資金繳入銀行財務賬戶,確保資金安全。各市局要科學安排發票印制計劃,及時、合理向本局財裝部門提出或調整資金需求,既要保證發票印制和銷售工作順利進行,又要避免因印制計劃不當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六、各級各單位在發票資金管理工作中如有問題,要及時向省局(財裝處)反饋。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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