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規范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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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精神,省政府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府發電[2010]61號),各地按要求進行了認真清理和核實,全省清理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聯席會議進行了審核。為切實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結合清理核實中發現的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妥善處理原有融資項目
(一)分類處置在建項目。對原計劃由融資平臺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安排后續資金,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公益性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地方政府債券等渠道,或采取項目股權轉讓、經營權轉讓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后續建設資金問題。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公益性項目和非公益性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要將其納入第四類融資平臺公司,繼續按照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改,審批(核準、備案)手續不完備的應盡快補充完善相關手續,地方越權審批的須重新報有權審批部門審批。整改后達到要求的應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仍然達不到要求的要停止項目建設并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對從融資平臺公司中剝離出來的項目和按照規范要求撤并或重組的融資平臺公司的項目,應重新明確項目償債來源和管理責任,制訂妥善的處置方案。
(二)認真研究過渡辦法。在清理規范融資平臺公司過程中以及后續融資渠道建立前,對列入各級政府投資計劃的在建項目,各級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和貸款銀行應協商制定妥善過渡辦法。后續融資暫有困難的在建項目可協商辦理融資貸款,避免資金鏈斷裂。對公路建設、土地儲備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災后恢復重建、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經國務院核準審批的重大項目,可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三)明確債務償還責任。對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相關責任主體要按照協議約定,制訂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規范全省各級政府部門舉債和擔保承諾行為的通知》(川財預[2010]135號)等法律、政策規定進行擔保的債務,應重新明確合法擔保主體,通過追加土地使用權和優質企業股權及其他有效收益權等方式緩釋貸款信用風險。自國發〔2010〕19號文件下發之日起,對融資平臺公司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分類規范融資平臺公司
(一)規范整合現有公司。第一類融資平臺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應在明確償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后對公司進行撤銷或與現有市場化公司整合為第四類融資平臺公司。第二類融資平臺公司應在落實償債責任和還款措施后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職能,或與現有市場化公司整合為第四類融資平臺公司。第三類融資平臺公司應通過注入收益良好的市場化項目、土地收益、收費權許可,剝離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公益性債務項目等方式將公益性項目償債資金中自身經營性收入比重提高到70%以上轉變為第四類公司。第四類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充實壯大融資平臺公司資本。第五類融資平臺公司根據其債務償還來源情況,參照上述辦法進行規范。
為進一步做大做強融資平臺公司,提升融資平臺公司服務發展的能力,有效降低債務風險,各級政府應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現有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整合,做實資本金,建立防火墻。2010年6月30日前沒有實現項目融資和建設的融資平臺公司,原則上不再保留。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應按照新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要求對其重新進行評估和整改。
(二)嚴格審核新設立公司。2010年7月1日以后地方政府設立融資平臺公司,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采取注入貨幣資金、有價證券、盈利性資產、非公益性土地資產、無形資產等方式足額注入資本金。不能或不宜變現的公益性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以及無經營性收入的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設立融資平臺公司,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政府備案。
三、嚴格融資和信貸管理
(一)規范融資行為。清理規范后繼續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必須嚴格規范,申請貸款必須落實到項目,必須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項目法人作為承貸主體,必須符合有關貸款條件。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嚴格履行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注重效益,穩健經營。
(二)規范信貸管理。對融資平臺公司原有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規范,及時采取整改保全措施。要逐筆檢查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嚴格制止平臺公司的貸款挪用行為,尤其是將貸款轉作項目資本金、繳稅、購買理財產品和基金等嚴重違規行為。要按照風險早期暴露、審慎經營、科學負擔的原則,在充分考慮項目建設期、達產緩沖期等情況的前提下,采取合法、審慎措施修改完善合同,落實還貸要求,切實防范平臺貸款風險。要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分類處理現有貸款,對清理規范后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應將其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貸款管理;對清理規范后有一定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臺公司,銀行應采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合法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后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臺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對融資平臺公司新增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準進行審查。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新發貸款應直接對應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準,認真落實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加強貸后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政策要求。適當提高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四、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一)嚴格監管公司資產和債務。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融資平臺公司日常監管的責任主體。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國有資產的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審計監督,將對融資平臺公司的審計工作納入日常審計監督。財政部門應通過財政投資評審、財政監督、支出績效評價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資金安排使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檢查。通過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的全面監控,清理規范后的融資平臺公司債務應逐條錄入全省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原已錄入信息系統的應及時根據清理規范情況進行完善。
(二)嚴肅處理違規違法行為。對在融資過程中謀取私利的人員,要依法收繳其違紀違規所得,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清理規范后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進行融資活動的單位,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切實提高對融資平臺公司規范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認真抓好落實,確保清理規范工作取得實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清理規范工作的自查,包括組織實施情況,規范后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后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于12月20日前將自查情況書面送財政廳匯總報省政府。省政府將組織檢查組對各地進行檢查,對清理規范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地方,將追究責任人責任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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