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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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省級各單位: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工作,規范進口產品采購的審查審核等行為,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是貫徹和落實國務院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體現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重要規章制度,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執行。
二、采購單位擬采購的產品如屬于國家規定鼓勵進口的,或國家雖規定為限制進口但屬用于醫療衛生、教育科研和質量檢驗檢測等目的的,采購人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申請采購一定數量的進口產品;國家雖未限制進口但屬于一般辦公類設備用品及電梯、空調和交通工具等專用設備的,除符合《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情形外,原則上不得采購進口產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從嚴審核。
對非政府采購項目,暫不實行進口產品審核管理。
三、對政府采購頻率較高的醫療衛生、教育科研和質量檢測等進口產品,實行全省統一論證。具體由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會同省財政廳提出本年度允許采購進口產品的品目清單,自行或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統一組織老師論證,并將產品品目清單和老師論證意見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經公示后無異議的,該產品品目清單由省財政廳通過指定媒體正式向全省公布,有效期為一年。采購單位在有效期內,申請采購該清單列舉的進口產品時,無需再提供老師論證意見。
對未納入全省統一組織老師論證范圍的進口產品,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采購的,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老師論證,經行業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復。采購單位報財政部門審核時,應當填寫《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核準表》(以下簡稱“申請核準表”);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前,應當將老師論證意見予以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可予以審核批準。審核批準后一年內,如其他采購單位因工作需要擬采購同類產品的,可不再組織老師論證和主管部門審查,直接報財政部門審核。
四、進口產品論證的老師組一般應由5名以上(需單數)非本單位并熟悉該產品的老師組成。如個別項目因客觀原因確實達不到規定人數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老師組人數可降至3人。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老師組成員參與論證。
五、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原則上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者性價比法,并不得限制潛在國產的同類產品參與投標。同時,為提高效率,如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可由同一老師組將采購進口產品的論證與采購需求或采購方式等的論證一并進行,合并出具論證意見。
六、財政部門應及時對采購單位的申請核準表及相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及時退回或通知申報單位進行修改補充。對審核通過的,應在申請核準表上簽署意見。采購單位憑申請核準表辦理政府采購后續相關手續。
省級采購單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申請手續,可在辦理政府采購預算確認時,通過“政府采購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一并辦理;也可在下達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后,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上的政府采購業務管理系統申報辦理。
七、采購單位書面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進口產品時,應提供財政部門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核準表》。未經財政部門核準,任何單位和機構不得組織采購進口產品。
八、集成項目中部分設備擬采購進口產品的,若進口設備為該集成項目的關鍵核心部分,或進口設備的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或占集成項目總金額50%以上的,該部分設備應履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手續。
九、對需要國際招標的產品,應先履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手續。經財政部門核準采購進口產品或準予接受進口產品投標的,應按國際招標有關辦法執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跨境貿易,應當優先采用人民幣結算。
浙江省財政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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