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更新時間:2013-04-09 16: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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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歐盟、韓國、美國和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為5年。2009年11月30日,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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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歐盟、韓國、美國和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為5年。2009年11月30日,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同時終止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三氯甲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根據期終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11月30日起對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進口三氯甲烷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4年。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0年11月30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歐盟、韓國和美國的三氯甲烷,繼續按照海關總署2004年第37號公告和2007年第27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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