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商品儲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02 16: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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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1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承擔省、市、縣政府儲備任務的儲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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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局: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1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我省承擔省、市、縣政府儲備任務的儲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接受省、市、縣三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商品糧、油、肉等3種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以下簡稱商品儲備企業),在2009年至2010年內按財稅[2009]151號文件規定免征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商品儲備企業辦理免稅手續時,須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以下材料:
(1)與省、市、縣三級政府有關部門簽訂的承擔儲備任務的書面委托合同;
(2)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批復文件或相關單據或憑證;
(3)承擔儲備任務的自用房產、土地的證明材料;
(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的免稅收入、房產、土地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收入、房產、土地劃分不清的,應照章征稅。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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