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于嚴格執行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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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
根據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等四單位2010年10月15日聯合下發的《關于貫徹住建部等部委宏觀調控政策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穗國房字[2010]1311號),自2010年10月15日起,本市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的政策。現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同一購房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市轄十區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的政策;嚴格執行《關于規范房地產和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等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商品住房的有關政策。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購房家庭是指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或能夠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
未滿18周歲的人士,不得在本市單獨購買商品住房。
二、限購時限內,購房人在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前,必須如實填寫《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應通過查驗購房人的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原件對購房人的《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進行核實。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立即與其解除買賣合同;經紀機構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并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與購房人串通、騙購住房的,要追究責任,并予以曝光。
三、商品住房購房人向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時,應提供以下附加申請材料:
(一)《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原件、戶口本原件、結婚證(或未婚證等其他婚姻情況證明)原件。
(二)買方為非戶籍境內居民的,還須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在廣州市1年以上的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三)買方為境外機構和個人的,還須根據《關于規范房地產和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提供相關資料。
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時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房屋登記,并將其行為通報相關貸款機構。
四、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納入限購政策范圍,交易時點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一)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本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信息系統網簽購房合同的時間為準;
(二)二手住房買賣以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業務收件(包括預收件和受理)時間為準;
(三)沒有納入房屋管理系統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房地產交易登記部門辦理預售商品房合同備案或預告登記的時間為準。
五、非直系親屬間的房屋贈與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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