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關于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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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發展6萬戶微型企業,新增30萬就業崗位”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地稅部門的職能作用,促進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再就業,市局梳理了適用于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附件1),現下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發展微型企業的重要意義。微型企業是指雇員(含投資者)20人以下、創業者投資金額10萬元以下的企業組織,具體形式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多種形式。大力發展微型企業,是鼓勵全民創業、擴大就業、改善民生、激發民間活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也是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協調發展,把我市建設成為長江上游經濟中心,西部重要增長級的戰略部署,對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鼓勵創業、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積極履行職責,強化措施,優化服務,落實政策,為我市微型企業創新發展營造優良的經營環境。
二、積極配合微企辦做好政策扶持工作。目前,市政府和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成立了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的發展工作。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微企辦),具體負責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單位要積極配合微企辦,制定工作措施,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方案,扎實有序地推進微型企業稅收扶持工作。各單位的牽頭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抓總”的職責,進一步創新思路,轉變作風,增添措施,積極與微企辦溝通配合,共同抓好微型企業相關工作的落實,努力形成“上下聯動、左右協同、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強政策宣傳,確保微型企業稅收優惠落實到位。各單位要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地稅網站、新聞媒體等場所、載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支持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針對新辦微型企業對稅收政策、辦稅流程不熟悉的問題,各單位要在辦稅服務廳提供《微型企業稅收指引》(市局已組織編印并分發各單位)等納稅指導手冊,方便微型企業及時了解各項稅收優惠和辦稅程序;要將各項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需要提交的資料、辦理程序、時限等內容進行公告;要采取措施進一步簡化、規范減免稅程序,提高備案、審批效率,確保稅收優惠政策的申報、審批、落實更快捷、更便利。各單位也要結合稅收執法檢查,將微型企業政策執行情況納入執法檢查的范圍,檢查督促各基層單位把政策落到實處。對政策落實不到位、不及時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處理,保障政策全面、及時、準確的貫徹落實。
四、靈活運用征管措施,減輕微型企業辦稅負擔。各單位要以解決微型企業納稅人最直接、最關心、最迫切的問題為重點,扎實推進“一窗式”、“一站式”服務,開辟微型企業綠色辦稅通道,積極推行限時服務等措施,減少微型企業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等待時間;結合稅收征收管理軟件的運用,大力推行網上申報納稅、網絡發票開具、網上繳納社保費,方便微型企業足不出戶便捷辦稅;積極推廣國稅、地稅聯合辦證,簡化稅務登記、普通發票領購、核定征收、延期申報等業務流程,簡并納稅人報送的資料,切實減輕微型企業納稅人辦稅負擔。
五、及時上報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情況。各單位要定期向市局報送扶持微型發展工作情況,具體要求為每月15日前報送《微型業稅收情況統計表》(附件2),同時電子材料上傳到市局ftp,報送路徑為:ftp://162.20.20.68/政策法規處/微型企業情況夾。各單位要對上報的統計表嚴格把關,杜絕敷衍應付的現象發生。
附件:1.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
2.微型業稅收情況統計表
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
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192號)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支持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
一、鼓勵創辦微型企業的政策
1.凡在我市范圍內新辦的各類微型企業,在辦理地方稅收設立稅務登記時一律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可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微型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即,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微型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5.微型企業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6.企業或個人以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微型企業,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微型企業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二、促進微型企業籌資融資的政策
7.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微型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一是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二是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三是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四是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8.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微型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9.符合規定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微型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10.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1.微型企業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扶持微型企業技術創新和進步的政策
12.微型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13.微型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4.微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5.微型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
16.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7.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18.微型企業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所需新建或新購的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征房產稅。
四、引導微型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的政策
19.微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0.微型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1.對從事動漫的微型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除廣告業、娛樂業外)的,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22.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間,由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微型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23.微型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技術改造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4.微型企業在農村地區開辦的觀光農業、旅游農業、生態農業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5.微型企業從事農村改廁、改廚、改圈、修建沼氣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興修農田水利設施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及附加稅費。
五、減輕微型企業納稅困難的政策
26.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7.微型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層報市地稅局審核批準給予一定的減免。
28.微型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
六、鼓勵微型企業安置特殊人群就業的政策
29.微型企業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并且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按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予以每人每年減征營業稅,最高減征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微型企業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30.2010年12月31日前,我市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微型企業(除娛樂業、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按實際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人數予以每人每年定額免稅4800元的優惠,免稅順序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附件2
微型企業稅收情況統計表
報送單位:報送時間:年 月日 聯系電話:單位:萬元
時間 |
稅務登記辦理情況 |
享受稅收優惠戶數情況 |
已納稅情況 |
減免稅情況 |
資本金補助情況 |
資本金補貼情況 |
享受稅收政策情況簡要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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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戶數 |
本月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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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 微型企業是指指雇員(含投資者)20人以下、創業者投資金額10萬元以下的企業組織,具體形式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
限責任公司等。
2. 享受稅收政策情況簡要分析,主要填報本地區微型企業的發展情況、主要享受的政策及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建議等。本表不夠填
寫的,可另附報告。
3.享受政策的戶數、減免稅情況不僅統計附件1的政策,還統計微型企業已享受的其它稅收優惠政策。
4. 本表按月統計、報送,所屬時間為每月1月1日至30日微型企業的相關情況。
附件3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
渝府發[2010]6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充分發揮微型企業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促進就業再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現就促進我市微型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微型企業是一種企業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集中、產品服務種類單一、經營規模微小的企業組織,具有創業成本低、就業彈性空間大、成果見效快等特點。
大力發展微型企業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激發民間活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大力發展微型企業不僅可以培育壯大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培養大批有所作為的企業家,也可以營造“重商”氛圍,激發全民創業,在加快統籌城鄉發展中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結合我市大城市帶大農村的特殊市情、城鄉二元結構突出的特點以及三峽庫區產業空虛和企業改革帶來的下崗失業問題,大力扶持發展微型企業十分迫切、意義深遠。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必須充分認識鼓勵創業、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努力營造鼓勵創業的良好氛圍,堅持不懈地探索適應微型企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穩步實施,確保微型企業創業投資促進計劃順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以創業促就業”的方針,通過激發創業熱情,促進各種生產要素優化組合,使更多的失業人員和貧困人口有機會就業和參與發展,著力緩解社會就業壓力,增加市場主體總量,優化產業結構,推進城鄉統籌。
(二)基本原則。
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就業為先、定向扶持,加強監管、防范風險”的原則。
??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在促進微型企業發展中要發揮主導作用,切實擔負起規劃制定、政策統籌、資金籌措、服務協調、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工商、財政、稅務、人力社保、金融、經濟信息、農業、商業、國資、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監察、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要主動介入、積極配合、分工協作,形成統籌安排、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時,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能優勢、體制優勢、信息優勢和監管網絡體系優勢,穩步推進發展微型企業的各項工作。
??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立足我市市情以及創業就業扶持政策執行的現狀,統一制定微型企業發展規劃,確定各階段的目標任務,明確扶持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條不紊地推進微型企業發展;堅持以點帶面、先行先試,逐步積累經驗,找準問題,完善體制機制和配套措施。
??就業為先、定向扶持。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首要目標是“以創業促就業”。通過“創業申請、資格審查、基地培訓、結業考核、組織評審、孵化扶持、成熟放飛”的全過程服務,大力促進就業。
??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扶持資金必須用于有創業意愿、具備一定生產經營條件和經營能力的特定人群創業,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定人定項,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嚴密的審查,確保扶持資金發揮最大效能。工商、財政、稅務、金融、監察等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共同防范風險,依法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保障資金安全。
(三)總體目標。
2010年,在主城區和部分區縣(自治縣)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自2011年起在全市范圍內推行。預計每年新增微型企業2萬戶,新增就業10萬人以上;計劃五年扶持微型企業10萬戶,吸納就業50萬人以上。同時,孵化一批具有穩定成長前景的中小企業乃至大型企業,培育一批具有創業經驗和較強經營能力的企業家隊伍。
三、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扶持范圍
(一)微型企業的規模及組織形式。
雇員(含投資者)20人以下、創業者投資金額10萬元以下的企業為微型企業。組織形式可采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多種形式。創業者興辦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依法可分期繳付。
(二)扶持對象。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屬于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九類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碩士、博士)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等;
2.具有創業能力,即應當具備年齡、行為能力條件,并經創業培訓,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3.與他人創辦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且在合伙企業或公司中的份額或投資比例不低于50%。
扶持對象申請創業,應向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九類人群”條件進行審查后,出具推薦書;當地工商部門收到申請書及推薦書后,對申請人是否具備創業能力以及是否有在辦企業進行審查,對具備條件的人員納入創業培訓計劃;申請人參加創業培訓且結業后,向工商部門遞交創業投資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并由工商部門組織評審;通過評審并完成企業注冊后,創業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三)扶持產業。
在微型企業創業扶持中,重點扶持第三產業的創業投資項目,尤其要大力發展服務型、文化創意、軟件開發及外包服務。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向適合微型企業特點、需要大力發展的產業適度傾斜。
四、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運作模式。
從我市實際出發,借鑒國內外的成功經驗,發展微型企業采取“1+3”模式,即“投資者出一點、財政補一點、稅收返一點、金融機構貸一點”,促進微型企業蓬勃發展。
(二)財政扶持政策。
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增長狀況,結合扶持對象創業需求,市財政每年要編列微型企業扶持資金預算,用于創辦微型企業資本金補助、設立擔保基金和扶持對象的創業培訓及孵化,做到專項列支、逐年遞增、足額撥付;各區縣(自治縣)財政也要投入專項配套資金,加大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力度。
資本金補助資金的發放和管理要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監管的原則。所謂同步配套,即投資者應先行或與扶持資金同步投入企業,以反映其真實的創業意愿,防止套取財政資金、騙取信貸資金。所謂定向支用,即資本金補助資金要按照已審定的投資計劃書中明確的用途進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費、機器設備購置費、加盟費等,不得交由投資者自由支配。其中,用于補助的比例應控制在注冊資本金額的50%以內。所謂全程監管,即工商部門與相關部門積極配合,依法對投資人實施資格審定,并對資金用途、開業狀況、關閉注銷、雇工情況等實行全過程監管,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
(三)稅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業除享受國家和我市對中小企業及特定行業、區域、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外,企業所得稅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其實際繳付的所有稅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獲得的資本金補助金額等額為限,實行先征后返。
(四)融資擔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業以投資人自有財產、親友財產或通過社會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取得小額擔保貸款的,按小額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同時,對發展前景好、擴張能力強、符合國家及我市產業導向的微型企業提供免費擔保。要在全市范圍內選定積極參與扶持計劃、愿意提供低利率貸款的承貸金融機構,將擔保基金分別存入其中,承貸金融機構按照擔保基金與貸款余額1∶3至1∶5的比例向微型企業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并與財政資金同步發放到企業。
(五)行政規費減免政策。
微型企業辦理證照、年檢、年審等手續,3年內免收行政性收費。
五、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扶持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嚴格審核發放扶持資金。
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制定嚴格的扶持資金審查發放規則,組建扶持資金發放評審委員會,嚴格審查投資者資格條件、投資計劃書的可行性等,評審結果面向社會公開。申請人或其他組織、個人對是否給予扶持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向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申訴。
(二)定期公開扶持工作情況。
市工商局要定期公布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和受助創業者、企業的基本情況,接受公民、組織對公布信息的查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業創業投資扶持計劃推進報告。
(三)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涉及多項資金的安全,必須加強風險防范。要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工商、財政、金融部門相關人員及評審委員應自行回避。要保持高壓態勢,堅決查處投資者套取、抽逃、轉移扶持資金以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行為。
六、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統籌協調。
市政府成立由童小平副市長任組長,謝小軍副市長任副組長,有關副秘書長及市工商、財政、稅務、人力社保、金融、經濟信息、農業、商業、國資、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監察、殘聯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微型企業發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問題,審議涉及微型企業扶持工作的規則、制度,監督全市各地各部門落實市政府發展微型企業的各項政策措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長兼任。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明確專人、專門機構統籌協調此項工作。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工作,在明確分工、各負其責的基礎上,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確保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其中,由市工商部門牽頭,會同市經濟信息、科技、商業等部門編制微型企業發展規劃及創業投資促進計劃,指導全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開展創業培訓及微型企業孵化工作,監督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資金的使用,對微型企業發展進行全過程監管。市工商局要以工商干校為依托開展好創業培訓工作,依托基層工商網絡開展微型企業扶持工作,提高微型企業“出生率”及“存活率”;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監管;人力社保部門要與工商部門協同進行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的審查;稅務部門負責稅費的征收和優惠政策的執行;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信貸資金的落實;監察部門負責對扶持工作進行全面監督;經濟信息、農業、商業、國資、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殘聯等部門和單位主動協調工商部門做好促進微型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二)強化宣傳引導。
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切實加大微型企業發展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激發和引導扶持對象的創業熱情,為推動微型企業發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三)優化創業服務。
有關職能部門要及時向微型企業及其投資者提供法律、法規、政策等各類信息咨詢服務,建立完善技術、信用、融資、市場等各類信息的服務平臺。在辦理有關手續時,可采取集中式辦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實維護微型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攤派或強令企業回饋和捐贈,不得違反規定加重企業負擔。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切實抓好本意見的貫徹落實,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盡快制定配套的實施辦法。市政府將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本意見情況進行督查,具體由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政府督查室組織實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4
渝辦發〔2010〕192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4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促進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再就業,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微型企業的申請創辦、扶持發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創辦微型企業可享受財政扶持、稅收扶持、融資擔保扶持、行政規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條 市政府和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分別成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的發展工作。
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微企辦),具體負責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創業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
(二)屬于“九類人群”;
(三)具有創業能力;
(四)無在辦企業;
(五)屬于“九類人群”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于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
(四)居住證明;
(五)屬于“九類人群”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請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將審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上出具同意推薦意見。審查合格后,申請人應將上述材料提交擬創業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條 工商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工商所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和相關前置許可等注冊登記手續,相關部門的前置許可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并將申請審批資料移送當地微企辦。
工商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的審查和資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創業培訓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收到工商所報送的申請審批資料后,應當對申請人組織開展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已經接受創業培訓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申請人可不參加。
市微企辦牽頭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年度計劃,由市微企辦和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下達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和人力社保局實施。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納入全市創業培訓計劃。
第十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實行定點培訓,凡具備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辦學條件,且愿意承擔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均可向市微企辦申報。
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對全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進行認定,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符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相關規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
培訓補貼由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機構向同級微企辦提出申請,微企辦牽頭與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后,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十二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的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制作及答辯等內容的培訓。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應當出具結業鑒定意見。
第四章 創業審核
第十三條 創業審核按照盡職審查和集中會審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申請人向擬創業所在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提交創業投資計劃書后,微企辦審核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意見提交由工商、財政、稅務、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貸銀行、擔保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審核小組集中會審。審核小組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會審1次,并審定財政資本金補助比例。
第十四條 創業審核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培訓機構結業鑒定意見(按本辦法規定不參加創業培訓的除外);
(二)擬創辦企業及申請創業者自身基本情況;
(三)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情況;
(四)擬創辦企業的人員及組織結構;
(五)市場預測;
(六)營銷策略;
(七)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生產管理計劃;
(八)資本金補助資金使用計劃等財務規劃;
(九)注冊登記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十)創業投融資計劃;
(十一)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微企辦應當及時將審核結果通過網絡、報紙、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廣泛公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是否通過審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市微企辦申訴。
第十七條 各級微企辦、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后,應在擬創業所在地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等銀行中選擇一家開戶銀行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開設賬戶,并將投資資金存入該賬戶。
第十九條 申請人通過創業審核,且投資資金到位后,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本金補助。財政部門按照微企辦審定的補助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本金補助資金轉入申請人開設的賬戶。
第二十條 創業者投資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應當按照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將相關資料轉到企業注冊登記辦理機構,5個工作日內辦完營業執照。
工商部門依法進行注冊登記的同時,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和相關前置許可進行審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市微企辦確定的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將補助資金切塊下達給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
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資金、區縣(自治縣)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并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補助比例控制在注冊資本金的50%以內,具體補助辦法和標準由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微型企業成立次年起,財政部門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計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以微型企業獲得的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額為限。
微型企業憑納稅證明和營業執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具體審核、撥付工作由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辦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書面報送辦理情況。按現行財政體制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部分,由市級財政通過年終結算的方式補助給區縣(自治縣)財政。
第二十三條 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準利率執行。貸款發放原則上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并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第二十四條 具備抵押或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在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時,可按照《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渝就業辦〔2008〕16號)規定,持工商、稅務核發的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抵押物清單或擔保合同以及有效證件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申請。
第二十五條 市三峽擔保公司負責全市微型企業貸款擔保工作。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指定當地專業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由市三峽擔保公司為其提供再擔保。
擔保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準且不高于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并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投資計劃書使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的;
(二)采用欺騙手段取得被扶持資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資格的;
(四)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微型企業申請變更或注銷,應當經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審查,并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工商、財政、稅務、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微型企業資金用途、開業狀況、關閉注銷、雇工情況等實行全過程監管,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應當記入企業征信系統或個人征信系統。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條 各級微企辦、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質量、培訓補貼資金申領的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培訓機構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訓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助費用的;
(二)當年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創業培訓目標任務的;
(三)連續兩年培訓合格率低于90%或結業鑒定準確率低于80%的;
(四)連續兩年培訓學員的滿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條 各級微企辦、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申請、審批、資金發放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九類人群”包括:
(一)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未就業的全日制中專、高職、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含本市集體戶口)。
(二)下崗失業人員。指持有“下崗證”或“職工失業證”的本市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三類人員;持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的本市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返鄉農民工。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從事務工經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關外出務工經商證明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
(四)“農轉非”人員。指因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的本市居民。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戶籍關系已遷出本市的人員除外。
(五)三峽庫區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安置的長江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并具備創業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鄉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創意人員。指從事文化藝術、動漫游戲、教育培訓、咨詢策劃及產品、廣告、時裝設計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術人員。指從事互聯網服務、軟件開發、信息技術服務外包服務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居住證明”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和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居住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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