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環境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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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環境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環境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加快我省環境污染治理,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并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補助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專項用于污染減排,環境監測、監察能力建設,促進我省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省級專項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資金的安排,遵循公開公正、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專款專用的原則。
二、補助重點及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項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一)企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及規?;笄蒺B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項目等;
(二)環境監控系統的維護和運行經費;環境監測、監察標準化建設;
(三)國家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以及自然保護區管護能力建設等;
(四)國家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省本級重大環境保護專項及污染減排工作的獎勵補助;
第五條 專項補助資金以補助方式安排。
三、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六條申報專項補助資金的項目,除須符合補助重點及使用范圍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任務承擔單位必須具有合法的獨立法人資格;
(二)項目符合國家環保產業政策;
(三)項目前期工作扎實,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顯著,實施后具有顯著的減少污染物排放效果。
第七條省專項補助資金應按照以下程序申報審定:
(一)項目由各市、縣(市、區)環保和財政部門,按照要求組織申報,并負責對項目進行初步審查。省屬單位直接行文向省財政廳和省環境保護廳申報。申請環境監控系統維護和運行經費的,需提交申報文件、經費使用方案和方案編制依據等申報材料;申請補助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國家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管護能力建設經費的,需提交申報文件、項目建議書及批復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等申報材料。
(二)省環保廳、省財政廳對市、縣(市、區)和省級有關單位上報的項目及材料進行審核,經老師評審后,確定支持的備選項目,經公示后,由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聯合下達專項補助資金預算。
第八條 同一項目當年中央和省財政其他專項資金已補助的不再重復安排。
四、資金撥付及財務管理
第九條 省財政廳對補助省級以下的項目下達預算指標,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省級項目及經費,根據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儀器設備購置按有關規定納入政府采購。
第十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補助項目的資金及財務監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資金的日常財務監督管理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項目和工作實施管理,根據項目工作進度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資金。
(二)跟蹤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嚴禁擠占、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經費開支必須與申報內容一致,因特殊原因需改變資金用途的,須經省財政廳和省環境保護廳批準。
五、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省財政廳不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和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項目和工作因故撤銷或中止時,財政部門應停止撥款,項目承擔單位要及時開展項目清理工作,并將專項補助資金已撥未用的部分如數上繳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自覺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嚴格執行預算管理,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質量。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及環保部門,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得以權謀私。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六、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環保局《安徽省環境保護專項基金管理辦法》(財工〔1999〕848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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