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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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及有關縣(市)財政局、人口計生委:
現將《河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河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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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特別扶助金)管理,確保特別扶助金安全運行,根據《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244號)、《河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試行)》(豫人口[2008]12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特別扶助金是各級財政設立的對符合條件的城鄉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特別扶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特別扶助金實行“國庫統管、分賬核算、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的原則。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四條 特別扶助金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社會監督”四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特別扶助金的管理和發放必須接受財政、人口計生、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核實特別扶助對象人數,編制資金需求計劃,管理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統,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掌握并監督代理發放機構建立特別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和資金管理情況。
財政部門負責特別扶助資金的預算決算、及時足額支付資金并加強監督管理,監督代理發放機構及時劃轉到個人賬戶。各級財政要逐級上報扶助專項資金到位、發放和結存情況。
代理發放機構負責按照代理服務協議的要求,制定資金發放辦法和操作規程,依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特別扶助對象名單建立個人儲蓄賬戶,將特別扶助資金及時足額劃轉到個人賬戶,并將資金發放情況反饋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
社會監督由監察或審計部門牽頭,推行社會公示制度,鼓勵廣大群眾參與對特別扶助制度運行全過程的監督。
第二章 特別扶助范圍和標準
條六條 特別扶助對象是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滿49周歲;
(三)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第七條 特別扶助金發放標準:
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
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獨生子女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特別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以時間先到為準)。
特別扶助金自女方年滿49周歲開始發放。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方可發放特別扶助金。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特別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特別扶助金。特別扶助對象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后,中止發放特別扶助金。
第八條 特別扶助金按基本標準,由中央、省、市、縣按50%、30%、10%、10%的比例分級負擔;財政直管縣由中央、省、縣按50%、40%、10%的比例分級負擔。
第三章 特別扶助金申報、撥付和發放
第九條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每年5月30日前,向省轄市人口計生委報送下年度特別扶助對象預測信息和資金需求計劃。省轄市人口計生委6月20日前向省人口計生委報送下年度特別扶助對象預測信息和資金需求計劃。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反饋當年特別扶助金發放情況。
第十條 省轄市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每年4月15日前聯合提出當年中央和省級專項資金預算申請報告和配套資金計劃,報省財政廳、省人口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口計生委根據當年中央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省轄市申請報告和上年專項資金發放情況,每年7月31日前下達中央和省級預算;省轄市財政部門負擔的專項資金,應于每年8月20日前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設立專賬,分別核算上級財政撥付和本級財政安排的特別扶助資金。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確定有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特別扶助金的統一代理發放機構。縣級代理發放機構要為特別扶助對象開設個人儲蓄賬戶,并對扶助金的發放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在7月31日前將特別扶助對象個案信息提供給同級代理發放機構;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8月31日前將上級撥付和本級配套專項資金劃入縣級代理發放機構;代理發放機構應在收到專項資金后3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一次性劃撥到特別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在將專項資金劃轉到特別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后,3個工作日內將本年度特別扶助金對賬單分別送達縣級財政、人口計生部門;7個工作日內會同當地人口計生部門將當年新開設的特別扶助金存折發放到人;10個工作日內將特別扶助金存折發放登記表移交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存檔。
對往年度扶助對象,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依據代理發放機構本年度扶助金對賬單逐人發放當年扶助金領取通知書,并將通知書回執存入扶助對象檔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代理發放機構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特別扶助金發放情況等相關信息資料報送同級人口計生部門,由人口計生部門輸入特別扶助金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發放給特別扶助對象的特別扶助金以個人為單位計算,一年發放一次。特別扶助對象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扶助金存折,到代理發放機構認定的發放網點支取扶助金。
第四章 特別扶助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人口計生部門要建立特別扶助資金的監督檢查機制。省財政廳、省人口計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對各地資金測算、支付和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加強代理發放機構資金運行情況監督管理。代理發放機構不按照協議履行資金發放責任,出現截留、拖欠、抵扣專項資金行為的,應當取消其代理發放資格,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從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特別扶助范圍和特別扶助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特別扶助金的;
(三)玩忽職守,專項資金管理混亂的;
(四)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十九條 對騙取、冒領特別扶助金的,由縣級人口計生和財政部門追回已經領取的特別扶助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和省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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