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22 09: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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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部《關于申請核定身份認證服務收費標準的函》(公科信[2010]61號)收悉。考慮到你部所屬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查詢中心”)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處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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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你部《關于申請核定身份認證服務收費標準的函》(公科信[2010]61號)收悉。考慮到你部所屬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查詢中心”)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運營,向社會提供公民身份認證等服務,經研究,現就公民身份認證等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查詢中心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下列服務,不屬于政府行為,其收費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一)對有關單位出示的公民身份信息進行比對,提供“一致”或“不一致”信息服務,可收取公民身份認證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比對內容五項以下(含五項),每次5元;比對內容五項以上,每次10元。
(二)根據用戶需求,提供人口數據信息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等服務,可收取人口信息開發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每次50元。對特殊需求的,收費標準由查詢中心與用戶協商確定。
(三)按規定向國家機關、社會福利公益機構和公民提供上述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二、查詢中心不得提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有關信息服務。
三、公安部門不得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到查詢中心接受咨詢、查詢等服務并收取費用。
四、查詢中心收取上述費用應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并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上述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滿后由你部報我委重新審批。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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