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60號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22 08: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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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中國臺灣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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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中國臺灣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詳見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43號)。近日,根據商務部期中復審調查結果,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于韓國一企業的進口丙酮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9月10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于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INC.)的丙酮,海關按照4.3%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關于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中國臺灣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43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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