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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20 09:47:4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做好2010年“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部實際,特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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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的有關精神,落實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審計署《關于印發〈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10]28號)和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10]29號)及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做好2010年“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部實際,特制定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

   一、專項治理的范圍按照中央統一部署,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范圍由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擴大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我部行政事業單位的治理范圍與2009年要求一致(見《關于印發〈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財[2009]233號)。

   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治理范圍包括:部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和部屬事業單位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小金庫”治理工作將作為我部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的重點工作推進,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定義如下:(一)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指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規定,由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下簡稱“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占實質控制地位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專項治理的內容各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于“小金庫”。重點是2008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7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7、上下級之間互相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等。

   (二)社會團體“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1、隱匿會費收入設立“小金庫”;2、截留行政事業性收費設立“小金庫”;3、截留捐贈收入設立“小金庫”;4、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等名義或以假發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5、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6、虛列其他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7、以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等。

   (三)國有企業“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1、隱匿收入設立的“小金庫”,包括:用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營業收入設立“小金庫”;用資產處置、出租、使用收入設立“小金庫”;用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設立“小金庫”;用政府獎勵資金、社會捐贈、企業高管人員上繳兼職薪酬、境外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中方人員勞務費用結余等其他收入設立“小金庫”。

   2、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包括:虛列產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購成本、勞務成本等營業成本設立“小金庫”;虛列研究與開發費用、業務招待費、會議費、銷售手續費、銷售服務費等期間費用設立“小金庫”;虛列職工工資、福利費用、社會保險費用、工會經費、管理人員職務消費等人工成本設立“小金庫”。

   3、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包括:以虛假會計核算方式轉移原材料、產成品等資產設立“小金庫”;以虛假股權投資、虛假應收款項、壞賬核銷等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以虛假資產盤虧、毀損、報廢方式轉移資產設立“小金庫”。

   4、以其他形式設立“小金庫”。

   三、專項治理的實施步驟(一)行政事業單位專項治理工作因部屬行政事業單位于2009年完成了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2010年的工作重點是在鞏固2009年治理成果的基礎上,認真開展治理工作“回頭看”,并構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

   1、開展“回頭看”工作(截至6月底)

   各單位要按照“五查五看”的要求,積極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回頭看”。“回頭看”工作結束后,要按時完成“回頭看”工作總結并報部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該項工作已完成)。

   2、對“零申報”、“零問題”單位進行督導檢查(截至8月底)

   部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力量對我部2009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中自查自糾“零申報”、重點檢查“零問題”的單位進行督導檢查。對確屬管理嚴格規范、沒有“小金庫”的,要總結經驗,宣傳推廣;對因工作不認真、措施不落實而出現“零申報”、“零問題”的,要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

   3、構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全年)

   各單位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貫穿于本單位專項治理工作的始終。要針對發現的問題,深入剖析原因,從完善制度、規范流程、加強管理、強化監督、預防腐敗等方面入手,研究建立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部屬各單位應于9月15日前按要求將構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工作總結報部。

   同時,開展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課題研究工作及征文活動。課題研究成果將在部內適當范圍內宣傳推廣,并擬向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征文活動于2010年7月初至8月底進行。除以單位名義投稿外,鼓勵以個人名義投稿,稿件主題與“小金庫”治理工作相關即可。對優秀文章,部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以適當的方式進行表彰。

   4、建立“小金庫”治理季報信息機制(全年)

   部屬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關于做好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年“小金庫”治理工作的通知》(工信財簡函[2010]90號)要求,配合做好“小金庫”治理季報信息上報工作。各單位應于每季度終了5日內,及時向部報送“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處分情況統計表。

   (二)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專項治理工作專項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結束,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分四個階段進行。

   1、動員部署(截至7月底)

   各單位要站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高度,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按照我部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

   2、自查自糾(截至9月底)

   (1)各單位開展自查自糾工作(截至9月底)

   各單位要按照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各社會團體、國有企業負責人對本單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各事業單位對所管理的國有企業自查自糾工作負管理責任。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后,各社會團體、部屬事業單位要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工作總結報告,并認真填報《社會團體和公募基金會“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附件1)、《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附件2),于9月25日前報部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社會團體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部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在報告表上簽字確認。

   (2)內部檢查(9月)

   為保證自查效果、加強對各單位自查自糾工作的督促指導,部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力量對部分社會團體、進行內部檢查,力爭把有關問題在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重點檢查前解決。部屬事業單位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對所管理的國有企業進行內部檢查。

   內部檢查的主要對象:(1)社會團體重點檢查對象。行業性社會團體;有政府資助或財政撥款、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特別是有行政性收費項目的社會團體;有舉報線索、社會各界反映強烈、財務會計工作基礎薄弱、工作走過場及過去監督檢查存在問題的社會團體;本單位自查自糾“零申報”的社會團體。(2)國有企業重點檢查對象。承擔部委托項目的企業或單位;投資鏈條較長、分支機構多的企業或單位;未納入合并報表范圍的表外資產金額較大的企業或單位;以前年度發現存在“小金庫”的企業或單位;有群眾舉報的企業或單位;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企業或單位。

   3、接受中央重點檢查(10月至11月底)

   中央“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將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單位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另行確定。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重點檢查的準備工作。

   4、整改落實(截至12月底)

   各單位應對自查自糾、重點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要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處理到位。針對整改中發現的問題,要深入剖析原因,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部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將督促相關單位做好整改工作。同時,對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統一處理、處罰、處分標準和尺度,依紀依法處理“小金庫”問題,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整改落實工作結束后,各社會團體、部屬事業單位要對全年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總結并形成書面報告,于12月20日前報部。

   四、專項治理的處理原則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紀依法,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處理。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并依照《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三)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在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9]18號)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專項治理的組織領導和工作要求(一)專項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2010年專項治理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工作要求,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增列了民政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保監會為成員單位。

   按照中央要求,結合我部實際,經部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討論,通過了增加部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的決議(現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3)。

   我部2010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仍在部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其中由部負責社會團體的專項治理工作,由部屬事業單位負責所管理的國有企業的專項治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應按照各地區對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要求開展治理工作。形成的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書面報告、報表按規定報各地區“小金庫”專項治理機構的同時,抄報部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

   部屬各單位要根據中央對專項治理工作的新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抓好組織落實工作。2010年專項治理工作要繼續按照力度不減、機構不撤、隊伍不散的要求,明確工作目標,切實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

   (二)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治理工作,認真組織學習,及時傳達有關文件精神,把思想認識統一到中央的決策部署上來,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確保取得實效。

   2、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建立分級負責,分口把關的工作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制。尤其是有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責的事業單位,應承擔起本次國有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責任。各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明確責任人,配備骨干力量組織開展此次專項治理工作。要結合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保證專項治理工作順利進行。

   3、統籌兼顧,綜合治理部屬行政事業單位應將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作為重點,在總結2009年治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標本兼治,糾建并舉”的原則,全面、深入剖析問題的根源,從行政管理、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單位內部控制機制和社會監督等方面,研究、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針對社會團體類型多、領域分布廣、收入規模差距大,部管各社會團體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把專項治理工作與夯實社會團體財務基礎工作相結合,建立常態工作機制,實現綜合工作成效。

   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專業性強,其“小金庫”表現形式與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同,因此部屬事業單位在組織下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時,應與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強化企業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企業改革發展相結合,協調推進,綜合實施,增強治理實效。

   我部在治理“小金庫”的過程中,繼續落實專項治理舉報制度,請各單位做好舉報的受理工作,完善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制定專人負責,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落實。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依法依紀從嚴查處。部舉報郵箱、舉報電話等信息長期有效。

   舉報郵箱:zhilixjk@miit.gov.cn舉報電話:010-66017880舉報信件郵寄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郵編: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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