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關于貫徹《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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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教育局:
為認真貫徹《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現提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1.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圍。根據(《辦法》)第二條,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圍是指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資企業、外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非企業單位,除按國家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外,均應當依照《辦法》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2.地方教育附加的申報期限。地方教育附加隨主體稅種實行按月于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并使用現有的地方稅納稅申報表格。對個體工商戶凡繳納地方稅收實行簡并征期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并采取簡并征期的辦法申報繳納。
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由繳費人的主管地稅機關負責。
?。?)繳費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催報催繳。
?。?)負有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同時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地方教育附加。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除因遭受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難的,報經財政部批準給予定期或定額減征或免征外,地方教育附加不予單獨減征、免征;但經批準減征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應相應減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5.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財政部門委托地稅部門代征,征收時統一使用地稅部門印制的稅收票證,單獨開票征收,就地繳入金庫,預算級次填寫省級,收款國庫填寫當地金庫。
6.各設區市地稅局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手續費與該局上年實際入庫數掛鉤,由省地稅局按比例統一劃撥。
7.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地方教育附加實行專款專用,由省級統籌,專項用于均衡發展城鄉義務教育,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考慮到各地教育投入壓力較大,為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省級統籌的大部分資金將返還原征收地,返還的資金與實際征收數掛鉤,省與市、縣(區)的分成比例和辦法由省財政廳商省教育廳等部門另行制定。
8.各級地稅機關要嚴格按照《辦法》規定的征收范圍和標準,將應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時、足額征收入庫。不得任意擴大、縮小征收范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標準。
9.經省政府同意,地方教育附加自2010年9月1日起征收。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從2010年9月1日起均應按《辦法》規定申報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10.為確保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的穩步推進,各級地稅、財政、教育部門要共同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按照《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宣傳提綱》和《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宣傳工作安排表》(,多形式、多渠道宣傳地方教育附加開征的重大意義、征收依據、征收管理辦法,使各級黨政、社會各界和廣大繳費人充分認識地方教育附加開征的重要意義,理解和支持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切實提高繳費人自覺繳費的遵從度,形成依法繳費的良好氛圍。
11.各級地稅、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協作,緊密配合,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定期溝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地方教育附加代征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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