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人力資源)復習資料: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基本內容
掌握: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中的未成年工是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二、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掌握: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勞動法59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三、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
掌握: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
(一)經期保護
勞動法60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孕期保護
勞動法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三)產期保護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分為產前假和產后假。產前15天,產后75天。
女職工流產具體休假辦法: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15天到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四)哺乳期保護
勞動法63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主要內容
掌握: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主要內容
(一)最低就業年齡 (16歲)
勞動法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二)未成年工的工作時間
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時間,并不得安排他們從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點工作。
(三)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
勞動法64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未成年工的身體檢查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人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五、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
掌握: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法律責任,并可用以分析具體案例
(一)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1.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的,應責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予以3000元標準以內的處罰。
1.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
4.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的;
5.女職工產假少于九十天的;
6.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7.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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