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稅局關于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稅務違法證明模塊上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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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國家稅務局,各基層分局:
為加強對我市擬改制上市企業證明開具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證明開具的業務規范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局開發了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稅務違法證明模塊(以下簡稱稅務違法證明模塊),自2010年8月1日起上線運行。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務違法證明模塊適用范圍
此模塊業務暫僅適用于我市擬改制上市(或增發)的納稅人申請某時期內無違法違規證明的開具,以及納稅人已開具證明的查詢。
二、納入稅務違法證明的范圍和標準
參照《關于為擬改制上市企業辦理無違法違規證明問題的函》(深上市辦字[2010]2652號)的要求,并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納入稅務違法證明的違法違章范圍和標準為:
(一)罰款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含)以上的違章行為;
(二)所有涉及補稅、滯納金或罰款的稽查案件(不包括還未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稽查案件);
(三)截至證明開具日,納稅人有欠稅的情況;
(四)納稅人是非正常戶或非正常注銷戶的情況。
其中,證明以錄入的“查詢期限起、止”為確定違法違章情況統計的時間口徑。即以出具處理決定書或處罰決定書的日期來確定,只要決定書出具的日期在 “查詢期限起、止”之內的,則該違章信息要納入證明開具范圍。 “欠繳稅額”則以開具證明當天為截止時點統計納稅人所有逾期未繳稅額。
三、稅務違法證明開具流程
(一)納稅人申請。申請開具證明的納稅人,應當持深圳上市辦開具的書面協調函(《關于為某某公司出具無違法違規證明的函》)和經辦人員身份證復印件(查驗身份證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二)證明開具。證明的開具統一由各區局或基層分局的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崗受理。納稅人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崗遞交申請。崗位人員審核相應資料后,對符合開具條件的,在征管系統中“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崗?納稅證明?稅務違法證明開具”模塊中,通過系統開具并打印《深圳市國家稅務局證明》,當場交給納稅人。
(三)檔案資料存檔。證明開具的有關附報資料已配置進影像系統。崗位人員在開具證明時,要根據征管影像資料管理辦法對相關附報資料進行影像處理并送數據處理中心掃描歸檔。
四、稅務違法證明模塊運行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市局主管部門。
五、除上市辦以外的其他稅務違法證明的開具,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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