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關于減免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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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財政局、物價局、教育局,省直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實施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34號)以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42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現就我省減免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有關收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減免收費的適用范圍
本通知減免收費的政策適用于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覆蓋的全省城市、縣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校。具體包括:對災害易發地區校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震安全性評估后,認為需遷移避險的校舍工程;經鑒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備維修加固條件,按重點設防類抗震設防標準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重建的校舍工程;通過維修加固可以達到重點設防類標準,進行改造加固的校舍工程;根據學校布局調整規劃確定新建或需拆除的校舍工程。
二、減免收費的具體內容
適用范圍內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部予以免收;涉及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屬于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并且有浮動的,按規定標準的30?50%收取,有上下限的按不超過下限標準收取,有條件的也可以免收,具體減免幅度由各市確定;屬于市場定價的,通過服務雙方協商適當減收或免收。
各市管理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由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相應的收費減免政策。
三、減免收費的期限
減免收費政策的執行期限為三年。
四、加強組織領導
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各級各部門要本著關心支持教育事業、切實為人民服務的精神,對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中涉及的有關收費項目進行認真清理,堅決取消各種亂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認真落實本通知有關減免收費政策。各級各有關部門不能因減免收費而弱化監督管理力度,降低服務水平,確保我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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