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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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通知》(下稱《辦法》)(國稅發〔2010〕55號)轉發給你們,省國稅局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貫徹落實《辦法》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影響廣,各級國稅機關必須高度重視,將其作為進一步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稅,提高稅收執法水平,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機關各有關部門必須根據《辦法》規定分工負責,協作配合,抓好日常運作和落實。要根據《辦法》要求并結合機關實際細化工作措施,抓住貫徹落實過程中的主要矛盾和關鍵節點,完善文件辦理制度,明確涉及多部門辦文事項的領導協調和部門運轉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切實提高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二、分工協作,規范管理。自《辦法》實施之日起,各級國稅機關必須按照《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規范本級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稅收規范性文件由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對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由局領導指定牽頭起草部門。起草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征求意見,除內容簡單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可以從簡適用僅提供起草說明外,起草部門必須提供起草說明、制定依據、會簽單位及其他被聽取意見單位的意見及采納情況等材料。法規部門會同辦公室負責稅收規范性文件辦文流程的修訂、規范管理,并協調信息中心按照《辦法》有關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公開和備案程序調整完善行政管理系統相關設置。起草部門須按《辦法》規定,正確使用文種,辦公室和政策法規部門要認真負責,嚴格把關。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稅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起草文本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合法性審核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先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合法性審核中存在不同意見且經過協商仍存在意見分歧的起草文本,法規部門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和起草文本一并退回起草部門,由起草部門將各方意見、理由及相關材料報局領導進行協調或裁定。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的涉稅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政府起草涉稅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起草文本或會簽文本按上述流程辦理后送交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
為適應《辦法》施行要求,省國稅局將統一對行政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修改,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辦理流程,新增公告格式并單獨編號,開發“稅收規范性文件庫”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備查庫”(下稱“備案庫”),各市局、縣(區、市)國稅局要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三、組織學習,明確權限。各級國稅機關要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學習培訓,要專題安排稅務總局下發的《辦法》及其釋義的學習討論,認清各級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和權限,切實提高廣大國稅干部在實際工作中貫徹執行《辦法》的能力。特別要注意以下權限要求:
(一)縣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省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明確授權又確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縣以下稅務機關及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要統一使用“公告”文種。稅收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并貫以“公告”名稱,但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或“批復”。上級稅務機關針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稅收規范性文件所做的批復,需要抄送本轄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并使用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名稱。
(三)上級稅務機關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對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出補充規定的,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該項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四)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將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下級稅務機關。
四、嚴格簽發、公告和備案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發,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不具備上述規定公布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服務場所和公共場所通過公告欄或宣傳材料等形式,及時公布其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辦法》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的發文形式做了重大改革,即對稅收規范性文件一律以“公告”文種制發,實行單獨文種、文號,同時,統一采用公告形式連續排號發出,并通過規定的公布渠道擇一發布,無需下級稅務機關層層轉發即應貫徹執行。為便于學習、傳達落實文件精神,仍可通過公文處理系統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或紙質文本進行傳遞。省國稅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門通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門戶網站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由省國稅局業務主管部門原文轉發至各市、縣(區、市)級國稅機關。省國稅局、各地級市和有授權可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縣(區)國稅局,如有補充規定的,要單獨行文,內部管理事項與對納稅人有普遍約束力的事項應分別行文,確實難以分別行文的,只要該文件涉及到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制作稅收規范性文件,并使用公告形式發文。 全省國稅系統各級機關應當于稅收規范性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稅收規范性文件,于每年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本年度發布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目錄。為便于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備查的日常化管理,由省國稅局法規處會同省國稅局辦公室和信息中心修改行政管理系統,明確省、市、縣級國稅機關增設“稅收規范性文件庫”和“備案庫”的要求,省國稅局下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在下發當天歸入“備案庫”,各市國稅局下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每月末上報省國稅局“備案庫”,各縣(區、市)國稅局下發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每月末上報市國稅局“備案庫”。
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登記、審查監督和糾正違規等工作;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法規部門審查其職能范圍內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
五、跟蹤問效,積極探索。規范性文件制定后,各級機關起草部門和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對實施機關或稅務行政相對人反映問題的文件,應當及時進行分析、評估,并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對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日常清理由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清理由法規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業務部門分工負責,每2年開展一次。各級機關應當及時公布日常清理結果,并在定期清理結束后按規范性文件公告渠道統一公布失效、撤銷、廢止的文件目錄或條款。有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要積極探索建立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或實施過程中法規部門提前介入以及有關分析評估和異議處理等制度、機制,把發揮廣大納稅人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的社會監督與文件備案登記、審查監督和糾正違規等工作統一起來,不斷提高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水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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